老人借子女的名義買房存在風險,能避免就儘量避免

近些來隨著人口頻繁的流動,老年人和子女分開來住的現狀已經越來越多,但是受傳統意識的影響或是種種原因,老年人還是希望離兒女們近一些。所以在子女工作不易調動的情況下,有些老人會選擇以子女的名義異地買房,但是公證處工作人員表示,這樣做有風險。

六十多歲的鄧大媽和丈夫住在一套一百多平的房改房裡,兒子買了新房便搬走了。雖說這套房足夠老兩口住,但是房子位於八樓,而且沒有電梯,每天上下樓鄧大媽覺得很辛苦,再加上丈夫身體不是很好,生病的時候,下樓去醫院都很困難,所以鄧大媽想要積蓄購買一套有電梯的房子。

在兒子帶領下,鄧大媽與丈夫看了幾個小區的電梯房。鄧大媽計算了一下,家裡的積蓄也只能夠交一套80平方米房子的首付。由於鄧大媽和丈夫都已退休,售樓小姐表示,退休人員無法辦理房貸,鄧大媽要買房,只能一次性付清。

老人借子女的名義買房存在風險,能避免就儘量避免

由於家裡實在拿不出一次性付清的錢,在售樓小姐建議下,鄧大媽以兒子的名義,把房子買了下來,房貸期為10年。每個月,鄧大媽從退休金裡拿出一筆錢來還房貸。收樓、裝修,都是鄧大媽出的錢。忙碌了一年多,終於,老兩口搬進了新房。

住進電梯房,不用再爬樓梯了,鄧大媽和丈夫都很高興。但前段時間發生的一件事,讓鄧大媽有些鬱悶。因為一件小事,鄧大媽的丈夫與兒子爭吵起來。一氣之下,兒子說了一句:“這是我的房子,你們不要在這裡住。”雖然兒子說的是氣話,但鄧大媽聽後一個晚上都睡不著。她不知要如何處理,才能讓自己和丈夫能安心地住在這套房子裡。

律師:保留購房款支付及貸款償還憑證

就用子女名義買房是否存在風險這個問題,專家表示老人借子女名義買房存在法律風險。因為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以房產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在無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存在登記錯誤的情形下,名義登記人即為公示的房屋所有權人。若子女因拖欠第三人債務導致房屋被查封或者拍賣的,父母不得以其是實際權利人為由對抗第三人;此外,若父母無相反證據證明其是真實權利人,則一旦子女或者其配偶與父母產生矛盾,很可能出現子女否認父母為房屋真實所有權人的情況,那麼父母的權利將難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由於存在以上的風險,專家建議,儘量不要借用他人名義買房;若當事人執意借用他人名義買房的,則應採取必要措施將風險降到最低,比如簽訂協議,明確房屋的真實權利人、明確約定房屋真實權利人對房屋的使用權及房屋名義權利人的義務,並保留購房款支付憑證及貸款償還的憑證等。(文章內容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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