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法院加強產權保護,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一、萬某某信用卡詐騙免予刑事處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萬某某在內蒙古赤峰市成立公司,承包土地進行較大規模的蔬菜大棚生產經營。2013年12月,萬某某在青島市某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多次透支刷卡用於蔬菜生產經營,並能夠按時償還本息。由於購買到假種子突然造成虧損,致使資金週轉困難,自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萬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159838.27元,經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案發後,萬某某的親屬代為歸還本金159900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萬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萬某某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青島中院二審認為,萬某某在案發後較短時間內,即通過親屬償還全部透支款項,也取得青島市某銀行的諒解。鑑於萬某某犯罪情節輕微,自願認罪,依法可對其免除處罰。二審撤銷一審判決,認定萬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準確定罪量刑,依法鼓勵自主創業

本案是一起企業“小老闆”因生產經營遭遇突發情況、造成資金周換困難,繼而不能還清信用卡透支款項的案件。如果萬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其在內蒙古自主創業的所有投入和心血將付諸東流。法院在全面調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量被告人之前按期償還本息,主觀惡意不深,案發後又及時償還全部本金,取得涉案銀行諒解,社會危害不大,依法判決免予刑事處罰。既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審判政策,又兼顧了被告人自主創業所取得的合法產業,倡導不同市場主體加強自律、合法經營、誠實守信。

二、齊某某等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齊某某原系青島海爾洗衣機有限公司洗衣機事業部部長,離職後任國內某大型家電企業洗衣機公司副總經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張慶某、張同某、王某某也均為海爾集團員工。齊某某在求職過程中,向國內某大型家電企業發送包含有原企業商業秘密的求職簡歷,並在離職後向被告人王某某索要海爾洗衣機的數據信息。其他兩名被告人張慶某、張同某也分別向齊某某發送海爾集團的各類數據信息,這些信息均構成商業秘密。四被告的行為給海爾集團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齊某某等四被告人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與他人共謀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齊某某、張慶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且犯罪較輕,張同某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保護商業秘密,維護誠信經營公平競爭

本案是一起因企業高管“跳槽”引發的商業秘密刑事案件,涉及國內兩家大型家電企業。企業的商業秘密體現了核心競爭力,關係企業的生死存亡,因職工離職導致的商業秘密洩露是目前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中亟待解決問題。本案一方面提醒員工在自由擇業過程中應當尊重原企業知識產權,自覺履行保密義務,另一方面對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中完善措施,加強商業秘密保護也起到警示作用。本案中,法院通過刑事判決,嚴厲打擊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刑事犯罪行為,有力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依法規範了國內家電行業正常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對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建立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三、青島某時裝公司訴青島市某管理局、青島市某管理局嶗山分局履行變更職責一案

基本案情

2005年青島市某管理局嶗山分局與青島某時裝公司的下屬企業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青島市某管理局於2016年8月與青島某時裝公司簽訂《變更協議》,雙方同意將合同涉及國有土地受讓人調整為青島某時裝有限公司,時裝公司支付土地出讓金。2016年9月,嶗山區不動產登記局為時裝公司頒發了不動產權證書,該土地的用途為科教用地。2017年1月,青島市規劃局根據時裝公司的諮詢,告知其涉案協議地塊位於2010年青島市政府批覆的《金家嶺山規劃調整批覆》部分地塊範圍內,地塊面積規劃為商業用地(1.7公頃)及高等學校用地(0.63公頃)。時裝公司向青島市某管理局提出變更土地用途申請書,申請將其不動產權證項下科教用地變更登記為商業用地,並調整該土地出讓金,但青島市某管理局未予受理。時裝公司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對時裝公司名下宗地用途變更之合法權益履行法定保護職責,並採取補救措施。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市人民政府已經於2010年5月作出《金家嶺山規劃調整批覆》,將涉案土地的開發利用規劃進行了調整,青島市某管理局沒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以上《批覆》的要求履行相關義務。根據《不動產登記條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土地的變更登記行為應為被告青島市某管理局和嶗山分局的法定職責,在其未予履行相應法定職責的情況下,時裝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判決被告青島市某管理局和嶗山分局共同履行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的職責,並依法採取補救措施。

典型意義:政府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行政協議約定義務,切實保護企業合法權利

行政協議是招商引資吸引優質資本落戶當地、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重要途徑。政府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的同時,作為行政協議的締約方還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推進法治政府和誠信政務建設。土地出讓行政協議通常涉及鉅額土地出讓金或建設工程成本投入,但在履行過程中因為城市發展、規劃調整、政策變化等非土地受讓人的客觀原因,可能導致原行政協議中約定的土地規劃用途發生變更。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土地出讓協議約定和法律規定,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和合同義務,根據客觀情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切實保護土地受讓人合法利益。本案中,法院依法判決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並採取補救措施,維護了行政協議當事企業的合法權利,同時強化了行政機關的依法履約意識,有力助推了法治政府建設。

四、某造船廠、某船舶製造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造船廠前身為國營造船廠,擁有省級技術中心,曾建造省內第一艘最大的散貨船,承擔了多項重要生產任務。股東為北京某集團和青島某集團,股份分別為78%和22%。某船舶製造公司系某造船廠的全資子公司,主要發展高新技術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2010年,北京某集團參與某造船廠合資改制,並完成新廠建設與遷址。由於擴張規模過大、經營不善,加之國際船舶市場持續低迷、銀行風控斷貸等原因,某造船廠與某船舶製造公司於2016年上半年資金鍊斷裂,無法繼續經營,嚴重資不抵債,同年12月6日分別向青島中院申請破產重整。兩案涉及近千家債權人,債權額高達91億元。

重整過程

青島中院裁定受理兩案後,採取指定青島市清算事務所、山東華信產權流動破產清算事務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為聯合破產管理人的模式,在綜合考量債務人管理層人員有無不良徵信記錄、債務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合理、重整期間的整體生產經營安排是否合理等多方面因素後,批准債務人在管理人監督下,發揮主觀能動性,自行管理財產與營業事務,確保重整期間生產經營安全平穩過渡。為充分保障債權人權利,青島中院採取程序集約,先後召開三次債權人會議,歷時一年半,歷經幾十輪的談判協調,最終形成了批准重整計劃裁定生效後,普通債權35萬元以下15日內清償;35萬元以上12個月清償70%、6年清償100%的選擇性重整方案,並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2018年5月14日,青島中院裁定批准某造船廠、某船舶製造公司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兩案最終重整成功。第一筆35萬元以下債權已於5月30日前發放完畢。

典型意義:充分發揮破產重整程序作用,有效促進資源優化配置

破產重整制度是指在企業無力償債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護企業繼續營業,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但生產經營暫時陷入困境的企業,可以運用破產重整手段,促進生產要素優化組合,實現企業再生。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商事審判職能和重整程序作用,積極運用破產重整制度,可以推進瀕臨破產的企業進行優質資產重整,挽救危困企業獲得再生。本案是全國債權清償率最高的破產重整案,刷新了造船行業普通債權清償記錄。青島中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通過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建立由政府主導風險管控與事務協調、法院主導司法程序的一體化處理模式,協調各方利益訴求,既確保了兩公司保留造船資質和軍品建造平臺,又保障了近千名債權人和四百餘名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債務人、債權人、重整投資人、出資人等各方面的廣泛認可,保障了生產穩定與社會穩定。

五、青島某銀行等金融機構訴青島某集團有限公司財產保全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青島中院受理了青島某銀行等10家金融機構起訴青島某集團有限公司其多家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系列案件,共56件,訴訟標的額共計13.06億元。原告10家金融機構同時申請對被告公司及個人進行財產保全。法院經調查查明,該系列案件的爆發並非因被告公司無力償還銀行債務所致,該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多家子公司之前均正常向銀行還本付息。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充分考慮被告公司經營正常、職工眾多的情況,為了儘可能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維護社會穩定,避免銀行過度抽貸可能引發企業倒閉,以及多家銀行無序查封影響今後執行工作等不良後果,確定了對該批系列案件進行財產保全工作的原則:一是對被告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基本帳戶、沒有存款的帳戶以及在售車輛不予查封,對有存款的帳戶只查封已有存款部分,保障企業繼續經營;二是原則上每起案件只查封原告銀行的擔保財產,對其他債權銀行的擔保財產不予查封,以便於各債權銀行在以後的執行程序中實現各自的擔保權利;三是對被告公司及其子公司名下未設定擔保的財產及時予以查封,為督促被告依約還款、實現原告權利奠定有利條件。按照以上原則,法院最終對該系列案件分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主要查封了各原告銀行自己享有擔保權利的房產、國有土地使用權與股權。在慎重採取保全措施的同時,法院第一時間向有關金融監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提示相關部門對被告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綜合評估,並積極促成銀企和解。經過努力,最終該56件系列案件全部以銀行撤訴結案。

典型意義:依法慎用保全措施,保障企業正常經營

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制度,能有效防止義務人轉移、隱匿、揮霍其財產,保障債權在判決生效後得以實現,同時也會對義務人的財產使用和正常經營產生影響。人民法院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要樹立謙抑、審慎和善意的司法理念,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該56件系列案件涉及標的額巨大,一旦對被告公司的基本賬戶、在售車輛等採取輪候保全措施,必將嚴重影響企業的經營狀況,甚至導致整個集團陷入停滯,由此可能引發的幾千名職工失業問題,也會影響到社會穩定,亦不利於金融債權得到清償。青島中院在該系列案件中的妥善應對中,堅持保障金融債權與維持企業發展並重的審判理念,不僅使被告公司及其多家子公司維繫經營,依法保護了企業產權,金融機構的鉅額債權也得到正常償還,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六、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訴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嶗山礦泉水先後被認定為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品牌已有上百年曆史。其產品之一藍色嶗山礦泉水(簡稱“藍礦”)外包裝設計獨特,瓶身外形、瓶蓋顏色、瓶貼上由白色至藍色漸變的色彩以及瓶貼上圖案的“Laoshan、山峰圖形、嶗山礦泉水”各個構成要素及其排列,明顯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藍礦”已成為知名商品。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生產的“嶗小巨峰雪山泉飲用水”包裝瓶、瓶貼、整體設計均與原告產品極為相似,尤其是“嶗小”的“小”字兩點連筆,極易誤認為是“山”字。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認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嚴重影響了藍色嶗山礦泉水的正常銷售,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該工貿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模仿“嶗山礦泉水”產品的外包裝,銷燬涉案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嶗山礦泉水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悉,因此應當認定藍礦為知名商品。該產品的瓶身外形、瓶蓋顏色、瓶貼上各個構成要素及其排列特徵設計獨特,且經原告長期使用,該包裝、裝潢已明顯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特有顯著特徵。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經營範圍與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近似,生產、銷售的產品相同,雙方系同業競爭者。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在使用商品包裝裝潢時,在整體外觀和設計風格上與“藍礦”極為近似,且瓶貼上漢字“嶗小”的“小”字的兩點相連,字形與“嶗山”相近似,主觀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依法處理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營商環境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是一類較為隱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目的在於搭知名商品的便車,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認,進而佔有更多的市場份額。本案系一起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依法保護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例。法院通過依法判決,有力打擊了被告的惡意侵權行為,對知名品牌發展依法予以保護,維護知名品牌市場價值,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新創業活力,服務市場發展需求,有效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為推動實施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營造公正的法治環境。

七、青島某建材公司訴山東某置業公司、陝西某集團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5日,山東某置業公司與陝西某集團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威海某建築公司,註冊資本5000萬元,實收資本1000萬元。其中山東某置業公司認繳出資2550萬元,實繳出資510萬元,持股比例51%;陝西某集團公司認繳出資2450萬元,實繳出資490萬元,持股比例49%,餘額交付期限均為2015年11月13日。2014年12月5日,山東某置業公司與陝西某集團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及章程修正案,山東某置業公司將其持有的威海某建築公司41%的股權以41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陝西某集團公司。至訴訟之日認繳日期已經屆滿,山東某置業公司、陝西某集團公司並未繳足出資。

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令威海某建築公司應向青島某建材公司支付貨款574萬元及利息。因威海某建築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青島某建材公司向青島中院起訴要求威海某建築公司兩股東山東某置業公司、陝西某集團公司在瑕疵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作為公司股東對此知道或應當知道,不免除轉讓股東對外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山東某置業公司作為威海某建築公司的發起人,有保持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但山東某置業公司在只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即將其股權轉讓給陝西某集團公司,嗣後直至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屆滿應交納出資部分亦未補足。山東某置業公司認繳出資2550萬元,實繳510萬元,其在本案中舉證證明其已向威海某建築公司的其他債權人承擔了責任,金額為4788783元,其未出資範圍應扣減上述金額。青島某建材公司作為公司債權人要求山東某置業公司對其瑕疵出資在15611217元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於法有據。陝西某集團公司認繳出資2450萬元,而實繳490萬元,不能證明其已足額履行了出資義務,也不能證明其已向公司其他債權人承擔責任,應當承擔瑕疵出資的責任,在其未出資1960萬元範圍內對威海某建築公司不能清償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時作為股權受讓人,其在明知山東某置業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受讓股權,對於山東某置業公司對威海某建築公司應承擔的上述責任亦應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判決:一、如威海某建築公司不能清償生效判決確認的對青島某建材公司的債務,山東某置業公司對上述債務不能清償部分在15611217元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陝西某集團公司對山東某置業公司的該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二、如威海某建築公司不能清償生效判決確認的對青島某建材公司的債務,陝西某集團公司對上述債務不能清償部分在1960萬元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三、駁回青島某建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保護企業註冊資本充實,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決定了對公司投資的股東既可滿足獲得收益的需要,又可使其承擔的風險在一個合理範圍內,增加了投資的積極性。但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是其依法依約足額出資,股東不能濫用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2014年3月1日實施的我國《公司法》將註冊資本實繳制(法律特別規定的除外)改為認繳制,即股東可以在章程中約定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但並未動搖或否定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原則和責任機制,只是有限責任的範圍不再是股東實繳的出資額,而是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實踐中有的股東存在認識誤區,認為認繳制就是任意繳納、沒有法律約束。由於股東存在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等瑕疵出資情形,導致有的債權人贏了官司卻因為債務公司沒有財產無法實現債權。本案充分發揮裁判指引作用,警示公司股東正確認識註冊資本認繳制度,註冊資本認繳並不免除股東出資義務和出資責任,瑕疵出資仍然是《公司法》當然禁止的違法行為,引導投資主體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確保公司資本充實,有效保護債權人的產權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健康穩定。

八、某市天主教愛國會訴青島市某管理局、青島某實業發展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坐落於青島市八大關景區的青島市市南區榮城路4號三層別墅產權原屬天主教周村教區所有,1958年納入國家經租,1992年12月24日,青島市房產管理局將該房屋產權退歸山東省天主教教務委員會。1993年10月1日,青島市某管理局下屬的青島榮韶賓館與當時涉案房屋的代管機構青島市天主教愛國會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該房屋,期間經由一次續租,約定租賃時間至2001年11月30日止。2003年,因政府要求青島市八大關景區危房必須維修改造的大背景下,青島某實業發展公司通過青島市某管理局承租了涉案房屋,並在試用期間對該房屋進行了兩次翻建及裝飾裝修。2006年5月10日,涉案房屋登記至某市天主教愛國會名下,某市天主教愛國會取得該三層別墅所有權並承繼之前發生的有關權利義務。2016年,某市天主教愛國會起訴要求青島市某管理局、青島某實業發展公司搬出涉案房屋,並支付佔有使用費,青島某實業發展公司亦起訴要求某市天主教愛國會支付其對房屋翻建及裝修費用。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市某管理局未經涉案房屋當時的代管機構青島市天主教愛國會同意擅自將涉案房屋轉租給青島某實業發展公司,該房屋租賃合同無效。青島某實業發展公司對涉案房屋的翻擴建及裝修行為未經過代管機構青島市天主教愛國會的同意,在2006年之後亦未取得所有權人某市天主教愛國會的認可,其要求某市天主教愛國會支付房屋翻建、擴建、修繕、裝修費用及其維護使房屋增值部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青島某實業發展公司將涉案房屋騰交給某市天主教愛國會,某市天主教愛國會不負擔對青島某實業發展公司的賠償義務。

典型意義:堅持平等保護產權,維護各類產權主體財產權利

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應當貫徹平等保護產權原則,堅持各類所有制經濟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各類產權主體的訴訟地位和法律適用一視同仁,確保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利不可侵犯。在處理土地出讓、建設工程、房屋租賃等涉及產權保護的案件時,應當注意查清糾紛產生的根源、背景,切實保護各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當事人涉及政府部門、天主教愛國會、企業等不同主體,且涉案房屋產權歷經轉折,各主體之間利益衝突激烈。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堅持平等保護產權原則,平等對待涉及的政府部門、當地企業及外地宗教團體,認真查清涉案房屋的產權變動情況,依法認定青島市某管理局與青島某實業發展公司簽訂的房屋轉租合同,未經房屋產權單位認可而無效,青島某實業發展公司無權佔有某市天主教愛國會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對房屋的翻擴建修繕裝修等行為未經過房屋所有人的同意,也無權請求某市天主教愛國會賠償相關費用,有效保護了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產權利。

九、阿聯酋某公司訴青島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至5月,原告阿聯酋某公司與被告青島某公司簽訂了三份FOB買賣合同(英文),約定原告阿聯酋某公司向被告青島某公司購買共計15700噸預焙陽極,發貨時間為2012年6月。合同載明的賣方為K-Reliance CO.,Ltd,賣方地址及聯繫電話均在青島,並指定賣方的收款賬戶。合同簽訂後,原告阿聯酋某公司於2012年4月至6月向賣方指定賬戶支付了三筆合同項下20%的預付款,即188.4萬美元。2012年3月被告青島某公司向案外人海川公司購買了13200噸預焙陽極,預付20%貨款,約定付清全款前貨權仍屬於海川公司。2012年5月青島某公司委託被告上海某公司辦理了15700噸預焙陽極的出口申報手續。2012年6月涉案預焙陽極其中的8000噸在青島港裝船時,被黃島海關以涉嫌走私為由查扣並作出行政處罰,涉案預焙陽極已被案外人海川公司處理。原告阿聯酋某公司向青島中院起訴,稱被告青島某公司未履行交貨義務,應返還預付貨款,被告上海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青島某公司辯稱,其與涉案合同中所列的英文名稱K- Reliance CO.,Ltd不是同一個公司,K- Reliance CO.,Ltd系在國外註冊的公司,原告訴訟主體選擇錯誤。被告上海某公司辯稱,原告與其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無權向其提出索賠。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青島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島,青島中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各方當事人一致選擇適用中國法律,故適用中國法律為解決本案爭議的準據法。關於青島某公司是否系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從本案所涉三份買賣合同在訂立和履行兩個階段查明的事實看,均將賣方指向了青島某公司。首先,買賣合同記載的賣方營業地、電話、郵箱和網址,與青島某公司向原告及上海某公司出具的該公司經理孔某某的名片中記載的內容一致。青島某公司在與海川公司簽訂的預焙陽極買賣合同中記載的該公司營業地、電話、預焙陽極的數量、規格與本案所涉買賣合同中的內容均一致。其次,青島某公司的經理孔某某在黃島海關緝私局的筆錄中,也承認孔某某為青島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涉案業務由其操作聯繫,青島某公司與阿聯酋某公司商談了涉案業務,並用K-Reliance CO.,Ltd的名稱與阿聯酋某公司簽訂了合同,阿聯酋某公司支付了20%預付貨款,青島某公司採購了涉案預焙陽極,委託上海某公司辦理了涉案預焙陽極的出口申報手續,青島某公司與K-Reliance CO.,Ltd在人員、財務、營業地等方面均存在混同。再次,法院另查明,三份涉案預焙陽極買賣合同中賣方指定的收款賬戶,系以K-Reliance CO.,Ltd的名義在中國境內銀行開立的離岸賬戶,銀行開戶資料中顯示公司的聯繫地址與青島某公司營業地一致,聯繫人系孔某某。綜合以上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青島某公司系本案適格被告。青島某公司未能按約交付貨物,應當返還原告預付款。上海某公司與原告之間並無直接的合同關係,原告依據合同關係向上海某公司主張承擔違約連帶責任,不予支持。故判決:青島某公司賠償原告人民幣11868368.4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妥善化解國內企業利用離岸公司逃避法律責任的難題,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助力開放型經濟發展

離岸公司因在離岸管轄區內註冊,在註冊地以外經營,具有資金運作便利、高度的保密性及稅務優惠,註冊離岸公司逐漸成為國內企業開展跨國業務的捷徑。然而在國際貿易中,國內企業利用離岸公司與自身名稱相近、人員及經營場所混同等,逃避買賣合同項下義務的不誠信現象屢有發生。本案是一起國內企業通過在境外註冊與自身名稱相近的離岸公司,以離岸公司的名義與外國企業簽訂買賣合同,利用離岸公司與國內企業名稱相近、人員混同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逃避買賣合同項下債務的案件。本案從審判實踐的角度出發,重點審查買賣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賣方履行的義務與國內企業的關聯性,結合國內企業實際控制人在海關緝私局筆錄中對離岸公司與國內企業存在混同的陳述,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主線,從而準確認定有意混淆自身與名稱相近離岸公司的國內企業不免責,依法維護了阿聯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優化了公平、競爭、自由的市場秩序。

十、郭某、李某某訴青島某文具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美國公民郭某以其是郭某某的唯一繼承人身份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並確認郭某某在被告青島某文具公司的股東資格。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臺灣地區居民李某某及其子女吳某一、吳某二以郭某某配偶和繼子女身份申請參與訴訟,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而本案被告是具有美方、臺方等多家股東的中外合作企業,在本案訴訟之前,美方股東因為家族內部股權之爭已經進行了多次訴訟,歷經青島中院一審、山東省高院二審、最高院再審。被告青島某文具公司抗辯稱美國公民郭某某僅是其美方股東美國某國際公司的股東,而非青島某文具公司的股東,對原告的主張均不予認可,對郭某某與李某某的婚姻效力亦不認可。原告郭某對李某某及其子女參與訴訟亦認為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本案的焦點就在於美方股東美國某國際公司在1989年已經解散的情況下,其自然人股東郭某某能否成為青島某文具公司的股東?認定郭某某股東身份之後,還要審查其與李某某的婚姻效力,與繼子女是否形成收養關係。而上述問題的解決均要對準據法的適用作出選擇。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被繼承人郭某某在臺灣地區死亡,但其死亡前長期工作生活於青島,故郭某某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應認定為大陸,就法定繼承而言應當以大陸法律作為準據法。郭某某與李某某的婚姻關係屬於繼承的“先決問題”,不受繼承準據法的支配,對於該部分法律關係的認定應當按照臺灣地區當時的法律予以確認。因李某某與郭某某的公證結婚符合當時臺灣民法第982條的規定,故對李某某與郭某某的婚姻效力予以認定。而根據臺灣民法第1079條的規定,郭某某與吳某一、吳某二未按照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履行相關收養手續,故郭某某與吳某一、吳某二未形成臺灣地區法律擬製的親子關係,吳某一、吳某二不是郭某某的法定繼承人。關於郭某某與李某某的夫妻財產關係,根據雙方的出入境記錄,可以認定李某某在郭某某死亡前長期在青島居住,故夫妻財產關係的認定應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即大陸法律。關於公司股東權利義務的問題,青島某文具公司的登記地為大陸,故本案中關於股東資格問題的認定與繼承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法律。同理,關於美國某國際公司解散問題的理解和確認也應適用該公司登記地法律,即美國紐約州法律的規定。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確認郭某某系青島某文具公司股份的持有人,所持股份為郭某某和李某某夫妻共同所有,李某某擁有被告青島某文具公司的股份為14.763%,另外的一半在法定繼承人李某某和郭某之間分配。

典型意義:準確適用不同國家和地區法律,解決涉外股權糾紛,助力知名企業有序發展

與國內民商事案件相比,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更具複雜性,不僅僅適用中國法,還經常適用外國法、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處理案件實體問題。如果需要適用外國法時,法院還應查明外國法的規定,根據外國法的規定對案件進行實體裁判。有時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意見書是相互矛盾的,就要求我們的法官根據外國法的規定進行判斷。整個案件的審理涉及到對沖突規範和準據法的理解、判斷與適用。衝突規範是指明國際法律關係應適用何國實體法來調整的法律規範,就是法律適用規範。準據法是指經衝突規範指定援用來確定民商事法律關係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特定的實體法,需要通過沖突規範中連接點的確認,運用轉致、反致的方法確定。任一環節法律適用的不同都可能會直接影響裁判結果。本案被告青島某文具公司系擁有馳名商標的公司,近年來正準備公司上市,但是美方股東內部之間曠日持久的股權之爭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發展。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後,美方股東內部的股權之爭剛剛塵埃落定,但是自然人股東郭某某死亡後,繼承人之間就股權又展開了爭奪。本案針對不同的法律關係,通過我國衝突規範的指引正確適用了美國法律、中國臺灣地區法律以及大陸的法律,妥善化解了本案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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