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三年,要求房東分割300萬拆遷補償款?

租房三年,要求房東分割300萬拆遷補償款?

前段時間,一則新聞吸引眾多人的眼球。

上海的王先生有一套房子要徵收,租戶以他在這裡租住3年為由,是實際安置對象,要求王先生分他一半的拆遷補償款300萬,如果不給就要打官司。

租房三年,要求房東分割300萬拆遷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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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看似是一個笑話,實則牽扯到徵收補償中被徵收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租住的房子突然要徵收了,承租人在徵收中究竟應該獲得怎樣的補償,補償中哪些部分是屬於承租人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下稱《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

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條例》並未把承租人列入徵收當事人的範圍內,這就造成在徵收補償中對承租人的權利保護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對於非住宅的補償中,很多情況下包括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等搬遷費用、停產停業損失等內容,實際上都是承租人的損失。那麼這部分損失承租人如何爭取,我們再來看一下各省、市的相關規定。

租房三年,要求房東分割300萬拆遷補償款?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中的第九條明確寫明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子的,依照與被徵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徵收人參照本辦法規則的規範對生產經營者給予恰當補償。在《河南省實施若干規定》中採取了和北京市同樣的規定,對於承租人的地位予以承認。

《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第十二條對相關費用的範圍有原則性的規定: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房屋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承租人等當事人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暫行)》的第八條規定被徵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徵收人的,依照與被徵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沒有約定的,由被徵收人和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

《陝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第六條中,提供了當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間無法協商一致時的解決方案,被徵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徵收人的,依照與被徵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沒有約定的,由被徵收人和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辦理提存公證,在當事人協商或訴訟結果確定後支付。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辦法》中也有相關規定,並且更為細緻,徵收用於出租的房屋,被徵收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屋價值補償、臨時安置補償、政府的獎勵和補助費支付給被徵收人,搬遷補償支付給承租人;被徵收人未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且未向承租人提供週轉用房的,臨時安置補償支付給承租人。被徵收人與承租人對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分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中的第三十四條提到徵收有租賃關係的非住宅,租賃雙方對停產停業損失的承擔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將有爭議部分的貨幣補償款公證提存。

上述各省、市的相關規定對於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中,承租人要求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等搬遷費用、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提供了一定依據。

租房三年,要求房東分割300萬拆遷補償款?

除此之外,最高法曾經有這樣的案例,(2017)最高法行再5387號行政裁定書在裁定理由中提到,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被徵收人,但並沒有排除與房屋徵收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參與補償安置。也就是說除了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有利害關係的人比如承租人也是可以參與補償和安置的。但同時該裁定中也明確指出,一般而言,承租人與房屋徵收行為之間不具有利害關係,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但是如果用於經營的房屋被徵收,承租人在行政補償中提出的室內裝修價值、機器設備搬遷、停產停業等損失,與補償決定之間具有利害關係,此時承租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最高法的案例對承租人的地位給予一定認可,並對承租人作為補償決定的利害關係人給予權利救濟的依據。

但是京平律師還是提醒大家:對於租賃雙方在租賃房子時,最好對房屋徵收補償事先約定清楚,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即使沒有約定,在遇到徵收時,雙方要及時溝通協商,就徵收補償款分配達成補充協議。如果實在無法達成協議,當徵收方下達補償決定時,承租人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向徵收方爭取自己的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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