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法院發布「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近日,龍巖法院發佈了三起

“執行不能”的典型案例,

龙岩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01

江某某與巫某某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

申請執行人江某某與被執行人巫某某借款合同糾紛等系列執行案11件,連城法院依法查詢了金融、房管、車管等部門。發現被執行人巫某某唯一位於連城縣姑田鎮新街的商住樓房產因向郵儲銀行借款未在法定期限內償還已司法拍賣。拍賣款扣除抵押權人郵儲銀行的優先受償金額和先前立案受理的被執行人為巫某某的執行案件款項及從2018年2月1日立案以來被執行人為巫某某系列案的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後,共計剩餘款項33214.8元,按照分配方案及申請執行人簽字同意,還剩餘的執行款項33214.8元已全部由11案的申請執行人領取。經法院窮盡線上線下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亦沒提供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執行不能案件每年都會出現,對於這類案件,一旦處理不當,會將申請人累積的負面情緒激化,從而不利於執行工作的開展。對於執行不能案件,連城法院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措施,定期集中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房產、車輛等財產進行查詢,發現有財產的,立即恢復處理。同時,連城法院在採取行動積極解決該類案件時,執行法官與申請人及時溝通解釋,爭取申請人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化解負面情緒,做到溝通、行動雙向作為。

02

申請執行人某保險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黃某華追償權糾紛一案

2015年1月31日,黃某華無證駕駛無牌證三輪摩托車碰撞橫過馬路的行人胡某長,造成胡某長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發生。長汀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黃某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死者胡某長的家屬向長汀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起事件發生後,長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死者胡某長的家屬各項損失合計119500元,後該保險公司起訴黃某華,向其追償保險費用支出119500元。法院依法審理,判決黃某華償還該保險公司各項保險費用支出119500元。但黃某華並未履行判決書所規定的義務,遂該保險公司於2018年3月14日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該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黃某華一案中,於2018年3月19日對黃某華的銀行賬戶、車輛、工商登記等進行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賬戶有可供執行的存款等財產,法院已經對被執行人所有的銀行賬戶採取凍結措施;於3月27日對被執行人黃某華的不動產信息進行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房產;於5月30日前往被執行人住所地村委會進行調查,據該村支部書記所述,被執行人沒有工作能力,收入來源僅靠五保戶補貼,經濟困難,且黃某華年老體衰,患有嚴重的支氣管炎及哮喘,無妻兒,現獨居在政府為其準備的土坯房。

本案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的案件,被執行人家境困難,法院窮盡法律手段查不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五款,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終結執行。

03

申請執行人吳某玉、傅某、連某瑋與被執行人連某南等人生命權糾紛執行不能案例

2016年1月3日17時15分許,連某灶(受僱於連某南)駕駛閩F/ET***號輕型自卸貨車從大彎沿秀岐頭村通往大彎便道往秀岐頭村後隔方向行駛,車廂上載一車“燒火柴”,在途經“可秋”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致車輛偏移路外,壓塌鬆軟路基後發生側翻並翻落下山坡中,造成連某灶受傷。連某灶在被送往醫院搶救的途中死亡。2016年1月15日,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連某灶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6年7月18日,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一、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巖中心支公司漳平營銷服務部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賠償限額內賠償申請執行人吳某玉、傅某、連某瑋人民幣5萬元,該款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二、連某南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申請執行人吳某玉、傅某、連某瑋死亡賠償金(包含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71797.5元。

該判決於2016年8月18日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於2016年9月12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申請標的共221797.5元。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巖中心支公司漳平營銷服務部支付了賠償款50000元;漳平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連某南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劃撥了被執行人連某南在銀行的存款人民幣7780元,支付了1500元作為閩FET***貨車的評估費,剩餘款項6280元已由申請執行人領取;查封並扣押了案外人林某燁名下的閩FET***輕型自卸貨車一輛(所有權人為被執行人連某南),經兩次拍賣未能成交,流拍價格為50846.4元,經漳平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確認,該車作價人民幣50846.4元,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人民幣50846.4元。至此該案執行到位標的107126.4元。漳平法院還向各商業銀行、車輛管理所、不動產登記局、國土部門、工商局等部門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因被執行人連某南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亦無法向本院舉證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向法院提出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人傅某、連某瑋因該案造成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無固定經濟收入來源,家庭經濟窘迫,多次向法院反映其家庭生活困難。因該案涉及民生,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經多次查找亦未能找到被執行人的線索,2017年,漳平法院共為申請執行人傅某發放司法救助5萬元。

該案件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漳平法院已窮盡執行措施,共執行到位標的107126.4元,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尚有11萬餘元未履行,案件進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龙岩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司法是維護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

而執行則是實現公正的“最後一公里”。

面對執行路上的各種困難,

執行幹警們不怕苦、不怕累,

哪怕付出再多的汗水,

也會認真對待每一起執行案件!

但也有時遇到“無能為力”的時候,

希望當事人能夠理性對待,

對法院執行工作多一分理解和支持。

龙岩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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