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違」查處」法律法規政策早知道(二)

「“两违”查处」法律法规政策早知道(二)

「“两违”查处」法律法规政策早知道(二)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辦法》摘錄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建設。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項目批准文件、項目相關文件圖紙、地形圖、經依法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提供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其相關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書面申請。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審核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請材料、圖紙是否完備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具體要求,審核申請事項的內容。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其建設內容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要求的,責令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並處違法建築整體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其建設內容不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要求的,責令停止建設,並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違法建築整體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已經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現有技術措施進行改正,達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責令其自行整改,處違法建築整體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根據現有技術措施進行整改仍不能達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對無法確定違法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體或者建設工程所在地發佈公告,督促建設單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5日。公告期間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處理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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