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不予處罰(與《行政處罰法》相同)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三、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有別於《行政處罰法》)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四、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不同於《行政處罰法》)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這是對《行政處罰法》的細化)
3、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有立功表現的。
五、從重處罰(屬《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獨特方面)
1、有較嚴重後果的。(屬結果加重行為)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責任更大)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4、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類似“累犯”)
六、特殊規定
1、醉酒者違法: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這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約束措施是保護性的,不是懲罰,所以在適用的時候要特別注意方式、程序與時間的要求。
2、單位違法: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3、參照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這三類人從直觀上看可能沒有參與行為,但實際上其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都有很大的主觀惡性,屬於“故意”中情節非常嚴重的,應該承擔更大的責任。
4、合併處罰: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其中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5、治安管理處罰的追訴時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六個月的起算點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6、治安管理處罰的行政調解: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此應注意兩點:
(1)只有民間輕微的糾紛(主要是涉及鬥毆或毀損他人財物)可以進行調解。
(2)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公安機關可以不予處罰,如果當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協議則公安機關應當處罰。
注:僅供參考,如有遺漏、錯誤或不妥之處,懇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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