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達:劉強東案或致京東面臨集體訴訟,中概股的官司該怎麼打?

■文|陳達

陳達:劉強東案或致京東面臨集體訴訟,中概股的官司該怎麼打?

新聞背景

美國警方9月5日披露了京東CEO劉強東涉案的更多細節,劉強東被控罪名為一級強姦罪,罪行等級為一級重罪。同時其被銬照片曝光。
京東股價週三收盤下跌10.64%,報收26.30美元,創2017年1月9日以來收盤新低。近兩個交易日,京東累計跌近16%,市值蒸發超72億美元。相對於一年內的股價高位,京東當前股價已經接近腰斬。劉強東的身家也縮水11.21億美元,約合人民幣76.5億元。
美國三家律所已公開宣佈,正在調查京東是否涉及失實披露劉強東案情,並邀請損失超過10萬美元的投資者參與調查,以及可能的集體訴訟。

在遇刺前一年的1962年3月15日,面色如鐘的肯尼迪在國會發表的諮文裡提出保護消費者的思想,主張消費者有四項基本權利:

❶安全權;

❷知情權;

❸選擇權;

❹發表意見權(right to be heard)。

後來人們為了紀念這一天,將3月15日定為三夭五,消費者終於有了自己的保護日,人們歡欣鼓舞。當然我時常感到奇怪:投資者也總是被日,那為什麼沒有投資者權益保護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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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發表意見權,也正是一個投資者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一個投資者能安身立命於天地間,那麼至少:

❶我的財產應當是“安全”的,雖然市場波動、進退俯仰、股價再跌我也認,但你總不能明搶吧?這是對財產權和物權的基本保障。

❷我應該有權獲知上市公司真實信息;

❸我可用腳投票,能選擇取捨;

❹我應該有渠道發表見解、可以申訴、可以起訴。

當1、2兩權被戕害,一般可以使用3、4 嘗試救濟——要麼賣掉股票認命,要麼申訴維權拼命。3我就不討論了,哀莫大於心死,於網絡之間涕淚泣血、悲天搶地、再三詛咒:再碰中概股我就是隻王八;或者報以願賭服輸的輕鬆心態、雲淡風輕、虧了錢但贏了世界——這種性格最被戕害者所欣賞,都把你綠成了草原,結果你簡單除除草,就跟個沒事人一樣。

我要是老千,我也希望做局的時候遇到這種特別容易翻篇兒的投資人。

所以讓我們來聊聊4,我們的 right to be heard。如何“表達意見”的渠道多得罄竹難書——可媒體、可抗議、可投訴、可舉報、可上訪、可靜坐、可罵娘、可示威、可遊行——如當年虧掉棺材本的香港民眾對雷曼兄弟的滿腔仇恨;又比如在Fan Ya事件裡,狀告無門的投資者在地鐵上喝農藥,慘狀令人動容——但大家切勿模仿,真正的強者不是因為某件事而壯烈的死去,而是因為某件事而卑微的活著,跟壞蛋鬥爭到底。

這些正當與極端的維權方式,或許效果會大於訴諸法律,但這條純野生的路你要披荊斬棘自己走,無法度可尋,而很多時候起訴可能會是更清晰的路徑。

那對於起訴出千的中概股,小散們面對的是一條怎麼樣道路?

常見的中概股有兩個特點:

  1. 註冊於開曼群島,所謂的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ies),政府豁免稅賦二十年。
  2. 在美國市場上市,受美國證監會(SEC)監管。

因此,你秋菊打官司就有兩條比較清晰完整的思路:

①以公司法之名在開曼起訴;

②以證券法之名在美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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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公司全球上市分佈圖。有1007家於香港上市,來源:Appleby

開曼法律沿襲英國法的判例傳統,新法與舊法涇渭分明——新法摩登新潮、舊法斑駁陸離。開曼群島是世界金融中心,所以涉及公司法、信託法、銀行法都極為先進;但涉及民事法律,諸如家庭法,則與老不列顛同歲,極為古老與悠揚。

於是,徜徉在開曼街頭,加勒比腥鹹的海風矇頭吹來——作為一個金融民工,你可能會分不清是你這是在度假、還是在搬磚。

由於沿襲普通法傳統,開曼的公司法是一部充滿了普通法原則的成文法。比如雖然法條不明示,但豁免公司的董事具有誠信義務(fiduciary duties),要”發自內心地”(bona fide)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待公司如待己”。

而總體而言在保護少數股東權益方面,開曼公司法比特拉華州公司法(一半以上美國上市公司在特拉華註冊,所以特拉華公司法是美國公司法的代表)要弱雞許多。比如一臉狗血的私有化鬧劇,開曼公司只需三分之二特別多數同意即可,而特拉華公司則需要“排除買方團”後的股東的三分之二同意。

一般而言,開曼公司法提供以下四種司法救濟:

1. 個人訴訟(personal actions),公司侵害個別成員——比如不讓你行使章程上的正當權利——而中概維權一般不適用。 2. 代表訴訟(representative actions),如果公司侵害一群股東,其中部分股東可以“共同利益”,代表此群體提起訴訟。 3. 派生訴訟(derivative actions),有點代位權訴訟的影子,比如公司某些董事暗算公司利益,此時有權起訴的主體應該是公司本身,而一般公司章程裡會規定起訴權在董事會。但暗算者可能就坐在董事會里——說不定就是董事會主席本人——你讓他自己告自己,這有點不近人情。所以作為一個少數股東,你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而訴訟後果由公司承擔。派生訴訟與代表訴訟的區別是,代表訴訟你代表其他股東,而派生訴訟你代表公司本身。4. 以公正衡平作為理由,請求清算公司資產(wind up)。這手比較黑,算是最後之招(last resort),不到萬不得已也不會用,因為不到萬不得已也不會有什麼效果。

派生訴訟最常見。

但為了防止惡意濫訴,少數股東能提起派生訴訟的條件比較嚴苛,其說到底是一種針對“例外”的權利。派生訴訟要面對的第一重障礙就是著名判例“福斯訴哈伯特爾案” (Foss v Harbottle),該案裡法庭駁回了少數股東的訴求,並確立了兩個原則:

一、如果不適行為損害公司利益,只有公司有權提起訴訟,是謂“適格被告原則”(proper plaintiff rule);

二、如果大多數股東決定不起訴,那就表示公司不起訴,少數股東就涼了,是謂“多數決定原則”(majority rule principle)。

當然“福斯原則”對小股東而言是暴政的工具,所以在”愛德華茲訴哈利威爾案”(Edwards v Halliwell)裡,法庭認為小股東受欺詐、且不適行為人本身就是公司的控制人之時,福斯原則造成的後果就是小股東的訴求永遠無法得到法庭救濟,因為公司控制人能通過“多數決定原則”讓公司永不起訴。

於是該案的裁決就開了幾道口子,確定了所謂的對“福斯原則”的例外,即在這四種情況下少數股東可以提起派生訴訟:

1. 控制公司的董事或大股東存在有越權行為或者違法行為;2. 對少數股東有欺詐行為且欺詐方為公司控制人; 3. 特別多數例外,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某些決議必須經過“特別多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4. 侵害章程認可的少數股東個人權利。

這四條可以體現為何中概維權在開曼法庭舉步維艱,我們能想到的中概維權案例——除了赤裸裸的財務欺詐——大多要麼是低價私有化,要麼是諸如人人網操起的這把殺豬刀,都很難代入這些例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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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如何證明董事或大股東有違法、違章、欺詐的動作?

比如人人公司的這次惡行縱然令人捂鼻,但就程序正義而言—— 根據開曼公司法,無需股東會表決,更別說多數決定或特別多數決定;根據公司章程,軟銀同意即可。

要獨立委員會有獨立委員會,要公平性意見有公平性意見,流程走得合法合章,彰顯出一種極為醜陋猥瑣的瀟灑。所以如果一個小股東到開曼以公司法去幹架,我已經看到了他的訴求被淒涼駁回的浮光掠影。

開曼大法庭規則12A條 (Rule 12A)關於派生訴訟規定,當被告作出辯護打算之後,原告必須得到開曼法庭的首肯(leave to continue action),也就是開曼法庭要來評判你是否符合上面四種例外,不然就直接掃地出門。

最新的司法進展是2017年12月在Davis v Scottish Re Grp. Ltd. 這個案子上,紐約州最高法院(New York Court of Appeals,紐約有點搞,名面“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是基層法院,而“上訴法院”是最高法院)裁定 Rule 12A 是程序法而非實體法,所以紐約法院可以無視之。

也就是說,將來在美國這片熱土上,開曼公司的少數股東也可以對開曼公司提起派生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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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still,你還是得證明符合上面“愛德華茲訴哈利威爾案”確立的幾個例外,因為美國也是判例法國家,斷開曼公司的案仍然要遵從開曼的實體法。

在英國法下,派生訴訟這條羊腸小道如果走不通,你還能試試不公平損害訴訟(unfair prejudice) 這條雞腸小徑,是少數股東遭到不公平損害時的一種司法救濟。

但開曼群島基本沒有不公平損害訴訟,有一個類似對應制度就是“以公正衡平作為理由,請求清算公司資產”——之前分眾傳媒私有化,就有投資人根據公司法第92條要求把公司給 wind up了魚死網破。可想而知這種招數的成功率有多低,當然分眾的case最後庭外和解。

當然有人可能說,能不能來個大規模殺傷武器,搞個集體訴訟(class action lawsuit)?

之前提到在普通法下董事有fiduciary duty,能不能以此提出代表所有股東的集體訴訟?在開曼公司法下,答案是很難(雖然《大法庭規則》提到集體訴訟)。開曼公司法給了少數股東“異議者權利”(dissenters’ rights,集中於公司法第238條),但據說這把鈍刀見血的時候不多,而且其作為個人訴訟、後果僅惠及個人。

美國的集體訴訟,我無論做不做原告,只要是符合條件的股東,官司打贏了或者調解了我都有份;但異議者權利的勝利,贏了只有原告有份。

那就去美國搞集體訴訟唄?

可以的,大多數的中概訴訟維權確實也是這麼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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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中概股玩久了,或被中概股玩久了,就會對這麼一種新聞產生麻木的感情—— “XXX律所已經代表投資人向XXX中概公司展開集體訴訟,現召集投資者做領頭原告( lead plaintiff ),如果你在XXX到XXX這段時間內購買了XXX的股票,請聯繫XXX律所云云。”

如果某中概股存在欺詐或是虛假的信息披露,導致股價暴跌,那免不了要挨一炮集體訴訟。無論是當年的分眾傳媒、還是盛大、還是去年上市的順豐、趣店,都是這麼捱過來的。

但這些挨炮的都有虛假披露,都在美國證券法的合規性上存在違法或瑕疵,而不是單純地給個low ball 的低價私有化。誠然曾有人在美國起訴盛大和分眾傳媒的私有化,但起訴理由無不是披露虛假信息或者遺漏信息;如果你披露到位陽光明媚,美國證券法也拿你沒轍。

如果是單純的開曼公司私有化或者人人此類低價強收,把證券法上的披露義務搞到位,“形式正義”、“程序正義”做足,集體訴訟就啃上了一塊硬骨頭。

這種形式上的體面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搞一個看似獨立的特別委員會,僱個投行做財務顧問,出個公平性意見(fairness opinio)——無論是用DCF現金流折現法還是用可比公司估值法,作出來的合理估值區間之大—— 基本上你隨便出個價都會是一個“合理價”。

此時最好能有一個第三方的出價來拯救世界,但如果特別委員會明確表示不考慮第三方報價,那也白瞎。

陳達:劉強東案或致京東面臨集體訴訟,中概股的官司該怎麼打?

▲集體訴訟常見的訴訟理由,來源:Cornerstone Research

另外如果要集體訴訟,那持久戰肯定免不了,一到三年打底。至於成功率,以下數據告訴你從2008年到2017年所有file的集體訴訟,案件最後的處理結果。大約五成多(藍色部分)會被駁回;未被駁回的,最終大多以和解收場(黃色部分為和解結案,灰色部分為尚在審理),和解金額百萬美元到幾億都有。起訴理由不足的集體訴訟,被駁回是大概率事件。

陳達:劉強東案或致京東面臨集體訴訟,中概股的官司該怎麼打?

▲來源:Cornerstone Research

所以訴訟之難難於上青天,或許媒體、抗議、投訴、舉報、上訪、靜坐、罵娘、示威、遊行會更行之有效。比如給特別委員會加加壓,比如在大媒體上給特委會寫個公開信云云;或者向SEC投訴,寄望於政府能給我們做主。但我覺得訴訟之路就算再辛酸,事情該搞大的還是得搞大。

如果你不願意成為那種“退一步天高雲淡、虧了錢但贏了世界”的草原郎,那就握緊手中最後一點 to be heard的權利,管他什麼代表訴訟派生訴訟集體訴訟,咱人多力量大,先拖住他,說不定對方就慫了就和解了呢?

或者直到有一天你大徹大悟:再碰中概股我TM就是隻王八。

思 考 題

對於中概股,你有什麼話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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