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跳樓,教師停職,只因一個微笑,「粗魯教育」該擔何責?

9月15日,安徽高中生小垚跳樓自殺。生前他致電母親,望父母生個二胎替自己盡孝。等父母趕到學校,孩子已去世。據悉,小垚在開學典禮上微笑,被老師當眾打了三個耳光。事發當天他又因此被罰站。目前,公安局和教育局已成立調查小組,涉事教師已停職接受調查。

教師本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然而,實踐中,教師體罰學生的事件屢屢得到曝光,造成惡劣影響。

學生跳樓,教師停職,只因一個微笑,“粗魯教育”該擔何責?

北京晨報拍攝的夫妻兩抱頭痛哭的照片

上海觀庭觀盛律師事務所都培麗律師對此事件進行分析:

公然侮辱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法律責任分析

公然侮辱他人,造成嚴重後果需要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1、 在公共場所誹謗侮辱他人可能追究民事侵權責任,適用《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

2、 治安管理處罰: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教師行為相關法律規範

我國制定了多部法律規範教師教育行為,法律規範主要有: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8條:“學校老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我國《義務教育法》第29條:“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第60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教師法》第37條明文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4、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明文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3、遇到類似事件的救濟途徑

教師毆打學生或者體罰學生,屬於違法行為,輕者可以追究行政責任或侵權責任,造成了傷害可以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遇到類似事件時,不要採取過激行為:一是可以告訴家長、找學校領導反映或向教育主管部門投訴;二是造成輕微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可以報警,也可以要求老師承擔侵權責任、行政責任;三是造成輕傷害以上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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