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避讓不及時 致人死亡獲刑

男子駕駛機動車行駛時,遇危險情況時未及時採取措施避讓,導致被害人死亡。近日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邵某駕車從萍鄉某小區左轉彎駛入濱河東路某路口時,與被害人童某發生碰撞,造成童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萍鄉市交警支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邵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童某不負此次事故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邵某違反交通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邵某在事故發生後及時報警,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到案後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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