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縣公安局查處一起利用微信實施敲詐勒索案

開展網絡輿論環境整治以來,宜川縣公安局抓早動快,廣泛動員,深入排查,嚴厲打擊。近日,在延安市公安局網安支隊的指導下,成功查處一起利用微信以曝光他人聊天內容和隱私照片實施

敲詐勒索案件。

宜川縣公安局查處一起利用微信實施敲詐勒索案

經查,白某與一微信好友在聊天過程中,將個人信息和隱私照片發給對方。對方以“用錢”為由索要“紅包”未達目的,便以曝光聊天內容和私密照片為由對白某進行恐嚇威脅,實施敲詐勒索。宜川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張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宜川县公安局查处一起利用微信实施敲诈勒索案

警方提醒

隨著社交網絡的日益火爆,微信、QQ、陌陌等智能手機上的社交應用成了人們生活交流中不可或缺的“夥伴”,“QQ空間”、“朋友圈”已然成為一個小社會,作為每個社會人,尤其是已婚人士,都應該受到社會道德和法律的約束,在生活中和社會交往中健康合理地使用網絡社交軟件。通過網絡交友時要潔身自好,不要在聊天中曝光自己的私生活,做違背法律、衝擊道德底線的事情,否則不僅損失財物,更嚴重的還會傷害到家庭、名譽、身心健康等。同時,在面對網絡敲詐勒索行為時,要積極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做沉默的受害者。

宜川县公安局查处一起利用微信实施敲诈勒索案
宜川县公安局查处一起利用微信实施敲诈勒索案

警方普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少量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宜川县公安局查处一起利用微信实施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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