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福海路!日照男子當場被抓!

近日,東港治安管理大隊會同日照路派出所拘留一名尋釁滋事、阻礙執行公務違法行為人。

男子喝完酒後,辱罵民警被拘

男子飯店喝多,打砸店內物品


事發福海路!日照男子當場被抓!


2018年9月16日14時許,東港公安分局日照路派出所接到報警稱在福海路與正陽路交匯處一飯店內有人酒後滋事並打砸店內物品。

飯店報警,警察趕到現場被男子辱罵


事發福海路!日照男子當場被抓!

民警到達現場後發現一男子渾身酒氣,地上有摔碎的盤子酒瓶等。民警出示證件傳喚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該男子不但不聽民警勸阻,反而辱罵並推搡處警民警

男子因阻礙執行公務,被依法拘留


事發福海路!日照男子當場被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該男子構成尋釁滋事、阻礙執行公務,現被依法治安拘留。

以下對待警察行為,會被拘留

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1、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2、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3、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4、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5、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1、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4、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有以上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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