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蜀山」带你了解《监察法》(第七期):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有哪些方式?

「廉洁蜀山」带你了解《监察法》(第七期):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有哪些方式?

「廉洁蜀山」带你了解《监察法》(第七期):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有哪些方式?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这部法律与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都密切相关。为认真做好《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近期联合制作了《每天两分钟 带你了解监察法》节目。通过电台播音的方式,为我市广大听众解读《监察法》法条,让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深入学习和了解这部法律。

今天,

我们一起来聆听学习

第七期节目

《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有哪些方式?》

「廉洁蜀山」带你了解《监察法》(第七期):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有哪些方式?

监督、调查、处置是监察机关的三项职责,有了监督、调查结果之后,监察机关下一步该如何履行处置职责呢?对此,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就是常说的“红红脸、出出汗”。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规范监察机关的处置工作,既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也防止监察机关滥用处置权限。

反腐倡廉、建设清廉合肥,

学习监察法,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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