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確權出現糾紛應該怎麼辦?

宅基地是我們常說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劃分給農戶用來建造房屋的土地。大家都知道,在農村要建造房屋需要先向村裡申請宅基地,但是在實際中,不少的人們會引起宅基地的問題出現糾紛,那麼農村宅基地確權出現糾紛應該怎麼辦?農村宅基地遇到糾紛處理原則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確權出現糾紛應該怎麼辦?


一、農村宅基地確權出現糾紛應該怎麼辦?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權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農村宅基地確權出現糾紛應該怎麼辦?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農村宅基地遇到糾紛處理原則有哪些?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原則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我國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改革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應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權。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宅基地確權出現糾紛應該怎麼辦?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佔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我國對土地、山林大體讓進行了四次確權,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憲法》頒佈前後土地權屬的重新登記。在處理土地、山林糾紛時,一般應以“四固定”確定的權屬為準,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認“四固定”時的確權均不予以支持;“四固定”時未確權的,發生糾紛應參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時確定的產權處理。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土地的使用和經營管理情況直接影響到生產和經濟發展。及時、正確地處理好宅基地糾紛,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應該做好思想工作,並採取及時、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決,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對於農村宅基地確權有糾紛的處理原則上述已經做了具體的分析,但是宅基地的糾紛類型較多,而且糾紛的當事人在看待問題的方法上也有差異,所以具體案件還是要具體分析。如果雙方因為宅基地的問題出現糾紛,也可以請律師來幫忙調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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