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辭退工資,怎麼才能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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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的問題太寬泛了,至少可以有幾方面的問題需要弄清楚:第一,辭退的時間要界定清楚,是試用期被辭退還是轉正後被辭退;第二,辭退的形式,是合法辭退還是違法辭退;第三,辭退之前企業是否有簽訂勞動合同;第四,辭退工資的界定,上面三種形式辭退的工資界定差別會比較大。因此維權時主張的工資標的會有較大差別。

一、試用期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的,單位只需要發放您在試用期的工資,不需要給於任何經濟補償。但是,如果試用期單位不能舉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屬於違法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金。

二、如果單位是協商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將您辭退,則需要支付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如果是協議解除辭退的情況下,您單位需要向您支付最後一個月工資、相當於一個月的當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

三、在有勞動合同下的違法辭退,單位除了要支付您被辭退當月的工資、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2倍的經濟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如果您的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辭退時除了要支付最後一個月工資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賠償金具體計算標準為補償金*2。

四、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被辭退的補償,在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的,有權要求支付雙倍補償金的賠償金,最長不超過11個月。而如果是長期未簽訂勞動合同,則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被辭退時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

如果無法定理由將你辭退,你可以主張要求相當於雙倍補償金的賠償金。如果你與公司實際用工已經超過一個月,自滿一個月,不超過一年的用工期限內,主張雙倍工資,最多十一個月。

而如果是長期未簽訂勞動合同,則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被辭退時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五、我們再來說說怎麼維權拿回工資吧。

員工維權其實是一個費時費力的事情,很多人都擔心自己維權有案底,找下一份工作別人心裡會有所顧忌。但是,涉及到合理合法的要會工資,該維權就必須維權。具體方式包括:

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都不能解決就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是直接起訴用人單位。

但這裡需要友情提醒一下的是:一定要收集掌握工資拖欠被辭退時工資,針對上述說的不同辭退情形,提出自己正當、合法、合理的利益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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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辭退工資是什麼意思?可以有兩種理解:

第一,企業辭退員工,最後一個月工資不發了。這種情況需要了解更多細節內容,比如公司辭退你的依據是什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相關條款的規定?是否你的行為給企業帶來了重大經濟損失?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即使辭退,也不能以各種理由扣留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但是如果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被辭退,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第二,企業辭退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發了,但是經濟補償金沒發。同理,關鍵還是要看你被企業辭退的原因是什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辭退等個人原因,企業可以不支付補償金的,具體企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整理過,可以翻閱。如果是企業單方辭退員工,同時還不發工資,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直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當然你的相關證據需要充分。

最後想說的是,很多勞動者抱怨勞動合同法形同虛設,沒法約束企業的行為,其實我想說的是,不是勞動合同法形同虛設,而是更多的勞動者懶得學一點法律常識,到了座機權益被侵犯的時候,往往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企業的侵權行為。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即使你是弱勢群體,即使你再有理,沒有證據,單憑一張嘴,不管是仲裁還是法院都無法支持你,這也就是很多人說勞動合同法形同虛設的根源所在。


職場聯盟


工資和經濟補償,應該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付清。

如果勞動合同解除後,工資和經濟補償仍然沒有付清,那就要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須向仲裁提供:申請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原件、身份證、工資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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