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關停的常見「招數」,你中了幾招?

養殖場關停的常見“招數”,你中了幾招?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近期辦理完一起養殖場關停糾紛案。當事企業是政府大力招商引資的背景下入駐並從事養殖業,經兩級政府多個工作部門協調,當事企業辦理了立項、用地、環評等行政審批及許可手續。2016年政府劃定禁養區,將當事企業養殖經營場所劃入禁養區範圍內。此後,當事人的正常經營活動多次受到政府部門干擾,損失極大。2018年6月,當事企業的養殖經營場所被多部門聯合執法拆除。本文主要結合當事企業的遭遇,分析在禁養關停的風潮之下,養殖場關停的常見“招數”,為養殖業主提供幫助。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鄉規劃區內動工建設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而大部分養殖企業都沒辦理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往往成為政府關停養殖場的一種手段。但建設養殖場基本上是不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明確規定了設施農用地,即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設施農用地具體又可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像養殖場中的養殖圈舍就屬於生產設施用地,而配套倉儲管理用房、場院等就屬於附屬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依法應當按農用地管理,也就不存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說。

二、環保問題

在實務中,養殖場多發的環保問題包括未辦理任何環評手續、未建設配套環保設施、未通過環保竣工驗收等情形。在政府認定存在環保問題時,養殖企業應當按照以下三步來冷靜分析:

一看需要辦理什麼級別的環評手續。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之規定,養殖場須辦理的環評手續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和登記表三種,具體視建設項目、養殖規模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而定。只有報告書、報告表須經環保部門審批,登記表自行完成備案即可。因此,對未取得環評批覆的養殖企業不能當然實施關停。

二看配套環保設施的建設情況。配套環保設施應當符合強制標準及設計標準,但如果實際建設情況低於設計標準但符合強制標準的,也不能以不達標實施關停。

三看環保竣工驗收情況。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填制環評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無須進行竣工驗收。因此,未經過環保竣工驗收也不能當然實施關停。此外,對於編制環評報告書、報告表的企業,如果申請環保部門進行驗收,環保部門不予驗收、拖延驗收的,構成行政不作為,對此還可通過法律途徑督促環保部門積極作為。

三、養殖場被劃入禁養區

禁養區概念提出早在2006年,但具體劃定時間往往在最近幾年,且常常與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人口集中區域相關聯。如果政府認定養殖企業位於禁養區內,則應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一看養殖場是否在禁養區。禁養區的劃定有嚴格的主體要求,政府以非法劃定的禁養區關停養殖場,可能是因為全國高壓形勢下“一刀切”的亂作為、關停背後的其他利益比如涉及地塊後續的開發利用等原因。同時,如果禁養區劃定後未經公示,則企業當然無法預知其養殖行為不符合區域規劃,不能據此實施關停。

二看禁養區何時劃定。禁養區劃定與養殖場建成的時間先後順序決定了養殖行為的合法性,實踐中多是養殖場建設在先,禁養區劃定在後,在此情況下,應當適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不能因為後劃定的禁養區來否認先存在的養殖場的合法性。即使禁養區劃定在前,也應關注政府是否對養殖場進行過行政審批,一旦有行政審批行為存在,企業主就有合理信賴利益,依法應當受保護。

以上是常見的政府關停手段,實務中經常由多部門聯合執法,養殖企業在完善自身手續的同時,也應當關注政府的關停手段,才能正確應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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