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400萬拖欠不還 這下可好……

記者 汪晶晶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有人借了400萬竟拖欠不還。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法院判決:被告胡某某歸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400萬元並支付利息。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與被告胡某某系朋友關係,雙方自2012年開始有資金往來。2014年1月13日,胡某某向李某借款400萬元,當日李某通過其岳父的銀行賬戶轉賬400萬元到胡某某指定的賬戶,胡某某向李某出具借條。2016年8月10日,胡某某向李某出具還款計劃,承諾於2016年9月30日、10月30日、11月30日各歸還10萬元,剩餘借款按每季度歸還30萬元逐步還清。後考慮到訴訟時效問題,2016年11月24日,在李某的要求下,胡某某就借款重新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幣肆佰萬元整,月息按一分五計算”。之後胡某某卻一直避而不見,拖欠借款分文未還,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胡某某償還全部借款400萬元人民幣本金及4年的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交的借條與轉款憑證時間雖不一致,轉入賬戶也不是被告本人賬戶,但原告對以上問題能夠作出合理說明,且借條金額與轉款金額相符,被告對該借條的真實性亦無異議,被告出具的還款計劃也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對被告向原告借款400萬元的事實,法院予以確認。原被告間的借貸關係成立,被告承諾分期還款,但至今未按約定履行,對於尚未到期的債務已構成預期違約,被告應就全部債務承擔還款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400萬元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13日至2018年的利息,因原告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借款發生時約定了利息,故法院只支持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原告向法院起訴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1.5%計算。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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