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見的抵押、質押和留置到底該怎麼區分?

我們常見的抵押、質押和留置到底該怎麼區分?

缺錢,可以說是每個人在自己人生中都會遇到的必然經歷。畢竟誰都有缺錢的時候,誰都有過困難時期。在一個人缺錢的時候,有很多辦法可以弄到錢。可以問自己的親朋友好友救急、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可以抵押自己的動產和不動產。今天卡神小組要和朋友們說的就是關於抵押、質押和留置,我們常見的抵押、質押和留置到底該怎麼區分?朋友們一起往下看看吧。

首先,卡神小組給朋友們舉個例子,讓朋友們瞭解一下抵押、質押和留置。比如A先生最近手頭緊,把車做為擔保物向朋友B先生。如果A先生把車交給B先生,自己不再用了叫質押。如果B先生不需要A先生留下車,讓A先生繼續使用那叫抵押。A先生開車時,把車撞了送去汽修廠修理,修好後A先生不願給修理費,汽修廠就可以扣著A先生的車,這叫留置。接下來,我們具體來了解一下抵押、質押和留置的區別。

一、抵押權

1、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變價並優先受償的權利。

①抵押的財產可以是債務人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

②抵押的對象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③設立抵押權的財產不轉移佔有;

④動產的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簽訂完畢時成立(登記對抗);不動產在簽訂抵押登記時成立(直接對抗)。

2、不得抵押的財產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質押權

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①質押的財產可以是債務人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

②質押的對象是動產和權利;

③質押財產由質押權人佔有;

④質押權在完成交付時成立。

三、留置權

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①留置的的財產只能是債務人的財產;

②留置權的對象是動產;

③留置權的考察語境:加工合同和修理合同。

卡神小組總結:抵押、質押和留置可以說是民間債務行為中最為常見的3個形式,卡神小組需要提醒朋友們,不管質押還是抵押,朋友們在簽署協議時一定要看清協議內容,切不要因為自己一時的困難而心急簽字畫押,最終落入高利貸的陷阱之中。理性、不盲目才是最好的解決困難之道。希望這個資料對朋友們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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