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回憶」「大頭兒子」到底歸誰?

「童年回憶」“大頭兒子”到底歸誰?

大頭兒子與小頭爸爸

提起"大頭兒子",大家幾乎都會條件反射地說出"小頭爸爸",這部1995年由央視動畫出品的經典動畫片,曾是許多小朋友們殊難忘懷的童年記憶。

"大頭兒子,小頭爸爸,

一對好朋友,快樂父子倆!"

這部陪伴很多人成長的國產動畫片,

劇裡歡樂,

劇外卻不是那麼愉快了。

"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和"圍裙媽媽"

這個家喻戶曉的卡通形象,

7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對外公佈該案判決結果,央視動畫因侵害原告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公司"圍裙媽媽"著作權,被判賠40萬元。另兩個形象"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已在另案中同期結案。共計判賠120萬餘元。

沒有簽署書面協議的"大頭兒子"之父

庭審中,中央電視臺和東方電視臺聯合攝製的95版"大頭兒子"動畫原班創作人馬出庭作證。崔世昱為當時上海科教電影廠的動畫導演。

劉某是動畫的"人物設計",當初的身份是上海美影廠的造型設計。

劉某說,當時崔某及科影廠副廠長等人來到他家,講了大頭兒子的故事,請求劉幫忙設計人物造型。

劉某當場按照故事要求在紙上用鉛筆畫了三幅畫,也就是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和圍裙媽媽,都是正面圖,交給了崔某。

當時雙方並未就該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簽署任何書面協議。"我並不清楚這些人物設計的用途,也沒有收到過一分錢報酬。"

崔某則回憶稱,當初他就講清楚了是受央視之託,拍"大頭兒子"動畫片,著作權當然也是歸央視所有。

崔某將底稿帶回後,95版動畫片美術創作團隊在劉某創作的人物概念設計圖基礎上,進一步設計和再創作,最終制作成符合動畫片標準造型的三個主要人物形象即"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的標準設計圖以及之後的轉面圖、比例圖等。

但雙方都承認的是,劉某進行了大頭兒子等一系列形象的原稿初步創作。從這個意義上說,劉某是"大頭兒子"之父。

"大頭兒子"一女兩嫁?

2012年,劉某經崔某介紹認識了洪某,得知洪某將"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人物形象註冊了商標,並想利用這三個人物形象拍攝動畫片。

2012年12月14日,劉某與洪某簽訂了著作權轉讓合同,以3萬元將自己創作的"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件作品的所有著作權權利轉讓給洪某。

同時洪某與劉某又簽訂了一份內容相同的合同,洪某將落款日期寫成2005年8月1日。

2013年1月4日,劉某又與央視動畫簽訂《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造型委託製作協議,約定委託費用1萬元,劉某受託製作"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人物造型。

但協議簽訂後,劉某並沒有向央視動畫交付作品。至2013年7月30日期間,劉某兩次退回1萬元委託費用,並向央視動畫公司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函。央視動畫則三次退回1萬元委託費用,並函覆要求劉澤岱繼續履行協議。

此後,劉某又兩次書面說明,95版動畫片人物造型系委託創作,自己只享有署名權,作品的著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均歸央視所有。

"大頭兒子"歸誰?看法院如何精審細理

庭審中

在庭審中,劉某明確陳述當時與央視動畫簽署協議均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法庭還查明,大頭兒子文化公司成立於2013年6月5日。2014年3月10日,洪某將"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幅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全部轉讓給大頭兒子文化公司。

杭州大頭兒子公司認為,央視只能對95版動畫片享有著作權,對三件美術作品本身是不享有著作權的。其2013年推出的電視劇和電影,對這個故事和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形象進行了改編創作,屬於侵權行為。

這一說法遭到了央視動畫的否認。央視動畫稱,2013年左右杭州大頭兒子公司得知央視動畫要翻拍《大頭兒子小頭爸爸》,所以找到央視動畫想合作,但沒談成,才與劉澤岱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

法官一槌定音

委託作品權屬受託人,央視動畫不停播但高額賠償

濱江法院審理認為,1994年劉澤岱受崔世昱的委託,獨立創作"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幅美術作品,因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委託創作合同約定著作權歸屬,故劉澤岱作為受託人對其所創作的三幅美術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有權轉讓給杭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

95版動畫片作為演繹作品由央視支持,並最終由央視承擔責任,故央視對該演繹作品享有著作權。根據央視的授權,央視動畫有權在2013版《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中使用95版動畫片中的人物形象。但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其在行使演繹作品著作權時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權。其未經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許可,在2013版《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以及相關的展覽、宣傳中以改編的方式使用原告的作品並據此獲利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官說法

此案審判長王法官說,這個案件在庭審期間,從包括所有的證據來看,案情確實是比較複雜的。由於歷史原因等等,造就了這個案件的特殊性,法院最終沒有判決央視停止《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的播放,這也是判決結果中比較創新的一個方面,即維護和尊重各自已經形成的市場格局和相對穩定的市場秩序。

"我們既尊重歷史,也尊重現實,同時要考慮到對合法權益人的權益保護,以及對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所以我們認為本案當中若要求央視停止對《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的播放,將不利於公眾的利益,也不利於作品本身的傳播。因此,最終採用適當提高賠償額的方式來作為替代停止侵權行為的補償。"王法官說。

著作權糾紛,值得關注的幾大問題

我們不禁發問:作為製片人,有權利對原作進行改編,並使用原作中的獨立元素創作衍生品嗎?

許可合同很關鍵

本案中,影響雙方訴訟勝負的關鍵在於,對於"大頭兒子"等3個動畫形象,設計者劉某與被告是否訂立了著作權許可合同,以及許可使用的時間和範圍。

根據當時任上海科教電影廠動畫導演的崔某回憶,當時他受央視之託,聯繫了劉某,要求其創作動畫人物造型,並口頭協議該造型用於動畫片製作,版權歸央視所有。

對於著作權項的許可和轉讓,法律有嚴格的規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著作權許可或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沒有明確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對於沒有明確約定許可範圍或者許可期限的許可合同,在事實真偽難明時要作出對著作權人有利的解釋,這是因為,在著作權合同關係中,受讓方或被許可方往往是財力雄厚的一方,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但經濟實力懸殊,著作權人事實上難以獲得平等的談判地位,在此情況下,就必須保證著作權的各項權能應當最大可能被保留在權利人的手中。

因此,即使劉某通過口頭協議允許央視將動畫形象用於1995年動畫片的拍攝,但並不能就此推論央視在2013版新動畫中當然獲得對人物形象的許可使用權。

視聽作品權利都歸製片人?

片中的獨立元素歸作者

1990年版《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電視、錄像製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製作電影、電視、錄像製品的製作者享有"。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而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只享有署名權,以及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動畫人物設計的著作權全部歸屬於製片人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視聽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是指視聽作品作為一個整體由製片者享有,而不是指製片者可以獲得組成其電影的所有元素(如主題曲、劇本、劇照等)的著作權。

視聽作品是由連續畫面、劇本臺詞、背景音樂、主題曲等共同組成,因此,對於改編成劇本的小說、音樂、動畫形象等"可以單獨使用"的組成元素,相應的作者有獨立維權的法律資格。比如說,如果他人未經許可在其廣告中使用《道士下山》的電影片段,製片方有權提起訴訟;如果他人未經許可在商業廣告中僅使用《道士下山》的主題曲,那麼作曲者有權提起侵權訴訟,而製片方則無此資格。

對於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而言,事實上包含著兩種屬性:既是視聽作品的有機組成元素,又是視聽作品之外的獨立作品。換言之,由於視聽作品構成的複合性,包含眾多權利主體,為了規範、簡化權利歸屬,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視聽作品的全部著作權在整體上屬於製片人,而其他參與者(包括攝影、燈光、編劇、配樂、演員等)只能通過合同的方式取得報酬,即在同一視聽作品的範圍內將相應智力成果的版權讓渡給了製片人。但是,對於視聽作品組成元素中那些"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在電影之外,仍然可以自由使用(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製片人不經允許改編作品?

小心原作者找上門

視聽作品製片人對其作品的控制範圍,僅限於整體意義上的作品,這意味著其不可以單獨地控制其作品中的每個部分,更不可以在後續演繹過程中對構成元素擅自進行改編。

《伯爾尼公約》中明確規定,要將由文學或藝術作品派生而來的電影作品改編為其他任何藝術形式,除了要經過電影作品作者的許可之外,還要經過原作品作者的許可。因此,對電影的改編(尤其是對作品元素如音樂、劇本、動畫形象的明顯改編)需要同時經過原作品著作權人和電影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例如,在原告白先勇訴被告上海電影(集團)有限公司等著作權糾紛一案中,上海電影製片廠取得白先勇許可將其小說《謫仙記》改編為電影《最後的貴族》,其後被告將電影《最後的貴族》改編為同名話劇並演出,事前取得了電影製片方的授權,但未能獲得小說原作作者白先勇的許可,於是被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

同樣,在本案中,央視動畫的《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對人物形象進行了改編,因為沒有事先約定或者取得原作者的許可,在性質上構成侵權。這是因為,即使視聽作品的製片人,也無權對其作品中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元素進行任意改編並用於新的視聽作品。因此,無論是按照1990年版的《著作權法》還是現行《著作權法》,即使認為央視動畫取得了95版動畫整體意義上的著作權,也不意味著其同時取得了劉某設計作品的著作權,當其在2013年動畫中再次涉及對劉某作品的使用、改編時,仍然要獲得相應權利人(本案原告)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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