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回忆」“大头儿子”到底归谁?

「童年回忆」“大头儿子”到底归谁?

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

提起"大头儿子",大家几乎都会条件反射地说出"小头爸爸",这部1995年由央视动画出品的经典动画片,曾是许多小朋友们殊难忘怀的童年记忆。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

一对好朋友,快乐父子俩!"

这部陪伴很多人成长的国产动画片,

剧里欢乐,

剧外却不是那么愉快了。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

这个家喻户晓的卡通形象,

7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判决结果,央视动画因侵害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公司"围裙妈妈"著作权,被判赔40万元。另两个形象"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已在另案中同期结案。共计判赔120万余元。

没有签署书面协议的"大头儿子"之父

庭审中,中央电视台和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的95版"大头儿子"动画原班创作人马出庭作证。崔世昱为当时上海科教电影厂的动画导演。

刘某是动画的"人物设计",当初的身份是上海美影厂的造型设计。

刘某说,当时崔某及科影厂副厂长等人来到他家,讲了大头儿子的故事,请求刘帮忙设计人物造型。

刘某当场按照故事要求在纸上用铅笔画了三幅画,也就是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都是正面图,交给了崔某。

当时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我并不清楚这些人物设计的用途,也没有收到过一分钱报酬。"

崔某则回忆称,当初他就讲清楚了是受央视之托,拍"大头儿子"动画片,著作权当然也是归央视所有。

崔某将底稿带回后,95版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在刘某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基础上,进一步设计和再创作,最终制作成符合动画片标准造型的三个主要人物形象即"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标准设计图以及之后的转面图、比例图等。

但双方都承认的是,刘某进行了大头儿子等一系列形象的原稿初步创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刘某是"大头儿子"之父。

"大头儿子"一女两嫁?

2012年,刘某经崔某介绍认识了洪某,得知洪某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注册了商标,并想利用这三个人物形象拍摄动画片。

2012年12月14日,刘某与洪某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以3万元将自己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作品的所有著作权权利转让给洪某。

同时洪某与刘某又签订了一份内容相同的合同,洪某将落款日期写成2005年8月1日。

2013年1月4日,刘某又与央视动画签订《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约定委托费用1万元,刘某受托制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造型。

但协议签订后,刘某并没有向央视动画交付作品。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刘某两次退回1万元委托费用,并向央视动画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央视动画则三次退回1万元委托费用,并函复要求刘泽岱继续履行协议。

此后,刘某又两次书面说明,95版动画片人物造型系委托创作,自己只享有署名权,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央视所有。

"大头儿子"归谁?看法院如何精审细理

庭审中

在庭审中,刘某明确陈述当时与央视动画签署协议均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庭还查明,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2014年3月10日,洪某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大头儿子文化公司。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央视只能对95版动画片享有著作权,对三件美术作品本身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其2013年推出的电视剧和电影,对这个故事和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形象进行了改编创作,属于侵权行为。

这一说法遭到了央视动画的否认。央视动画称,2013年左右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得知央视动画要翻拍《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所以找到央视动画想合作,但没谈成,才与刘泽岱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

法官一槌定音

委托作品权属受托人,央视动画不停播但高额赔偿

滨江法院审理认为,1994年刘泽岱受崔世昱的委托,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故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其所创作的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权转让给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

95版动画片作为演绎作品由央视支持,并最终由央视承担责任,故央视对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央视的授权,央视动画有权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使用95版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其在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其未经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以及相关的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原告的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此案审判长王法官说,这个案件在庭审期间,从包括所有的证据来看,案情确实是比较复杂的。由于历史原因等等,造就了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法院最终没有判决央视停止《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播放,这也是判决结果中比较创新的一个方面,即维护和尊重各自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和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

"我们既尊重历史,也尊重现实,同时要考虑到对合法权益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所以我们认为本案当中若要求央视停止对《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播放,将不利于公众的利益,也不利于作品本身的传播。因此,最终采用适当提高赔偿额的方式来作为替代停止侵权行为的补偿。"王法官说。

著作权纠纷,值得关注的几大问题

我们不禁发问:作为制片人,有权利对原作进行改编,并使用原作中的独立元素创作衍生品吗?

许可合同很关键

本案中,影响双方诉讼胜负的关键在于,对于"大头儿子"等3个动画形象,设计者刘某与被告是否订立了著作权许可合同,以及许可使用的时间和范围。

根据当时任上海科教电影厂动画导演的崔某回忆,当时他受央视之托,联系了刘某,要求其创作动画人物造型,并口头协议该造型用于动画片制作,版权归央视所有。

对于著作权项的许可和转让,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没有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对于没有明确约定许可范围或者许可期限的许可合同,在事实真伪难明时要作出对著作权人有利的解释,这是因为,在著作权合同关系中,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往往是财力雄厚的一方,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经济实力悬殊,著作权人事实上难以获得平等的谈判地位,在此情况下,就必须保证著作权的各项权能应当最大可能被保留在权利人的手中。

因此,即使刘某通过口头协议允许央视将动画形象用于1995年动画片的拍摄,但并不能就此推论央视在2013版新动画中当然获得对人物形象的许可使用权。

视听作品权利都归制片人?

片中的独立元素归作者

1990年版《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制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享有"。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只享有署名权,以及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动画人物设计的著作权全部归属于制片人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是指视听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制片者享有,而不是指制片者可以获得组成其电影的所有元素(如主题曲、剧本、剧照等)的著作权。

视听作品是由连续画面、剧本台词、背景音乐、主题曲等共同组成,因此,对于改编成剧本的小说、音乐、动画形象等"可以单独使用"的组成元素,相应的作者有独立维权的法律资格。比如说,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在其广告中使用《道士下山》的电影片段,制片方有权提起诉讼;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在商业广告中仅使用《道士下山》的主题曲,那么作曲者有权提起侵权诉讼,而制片方则无此资格。

对于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而言,事实上包含着两种属性:既是视听作品的有机组成元素,又是视听作品之外的独立作品。换言之,由于视听作品构成的复合性,包含众多权利主体,为了规范、简化权利归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在整体上属于制片人,而其他参与者(包括摄影、灯光、编剧、配乐、演员等)只能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报酬,即在同一视听作品的范围内将相应智力成果的版权让渡给了制片人。但是,对于视听作品组成元素中那些"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在电影之外,仍然可以自由使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制片人不经允许改编作品?

小心原作者找上门

视听作品制片人对其作品的控制范围,仅限于整体意义上的作品,这意味着其不可以单独地控制其作品中的每个部分,更不可以在后续演绎过程中对构成元素擅自进行改编。

《伯尔尼公约》中明确规定,要将由文学或艺术作品派生而来的电影作品改编为其他任何艺术形式,除了要经过电影作品作者的许可之外,还要经过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因此,对电影的改编(尤其是对作品元素如音乐、剧本、动画形象的明显改编)需要同时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例如,在原告白先勇诉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上海电影制片厂取得白先勇许可将其小说《谪仙记》改编为电影《最后的贵族》,其后被告将电影《最后的贵族》改编为同名话剧并演出,事前取得了电影制片方的授权,但未能获得小说原作作者白先勇的许可,于是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

同样,在本案中,央视动画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对人物形象进行了改编,因为没有事先约定或者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在性质上构成侵权。这是因为,即使视听作品的制片人,也无权对其作品中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元素进行任意改编并用于新的视听作品。因此,无论是按照1990年版的《著作权法》还是现行《著作权法》,即使认为央视动画取得了95版动画整体意义上的著作权,也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了刘某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当其在2013年动画中再次涉及对刘某作品的使用、改编时,仍然要获得相应权利人(本案原告)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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