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 「8.28」芙蓉橋南小車撞人事件案情處理結果通報!

权威 “8.28”芙蓉桥南小车撞人事件案情处理结果通报!

案情通報

2018年8月28日02時15分許,南康區公安交管大隊接到110指揮中心派警電話:芙蓉大橋南端,一小車與一同向行駛的二輪電瓶車相撞,有人員受傷。

經查,肇事小車司機沈某某系醉酒駕駛,男,24歲,南康區龍嶺鎮人。事發時,駕駛贛B393**白色小型轎車(搭載陳某、李某某)沿芙蓉大道由藍田大道往芙蓉橋方向行駛,行駛至芙蓉大道文化廣場路段時,與同向前方由王某某駕駛的雅迪牌二輪電動車發生相撞,隨後贛B393**白色小型轎車又撞上芙蓉橋南端紅綠燈信號杆,造成沈某某、王某某輕傷,車輛損壞、芙蓉橋南端紅綠燈信號杆設備及兩車損壞的事故。

案情經過

2018年8月27日20時許,沈某某和妻子陳某等人在傢俱城某飯店吃飯,飯後沈某某駕駛贛B393**白色小型轎車搭載陳某、李某某等人來到文化廣場某KTV唱歌,期間沈某某點了12支百威啤酒,沈某某喝了4瓶,其餘兩人各喝了4瓶;然後沈某某一行準備駕車前往南山吃夜宵,因沈某某飲酒駕駛,且行駛過程中車速過快,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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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沈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經事發路段,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夜間未降低行駛速度,是引起本起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王某某無引起本起事故發生的違法行為。

沈某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及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之規定,沈某某應當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檢測結果顯示,沈某某的酒精含量達到了124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目前,沈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被處以刑事拘留。

交警提醒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由於駕駛人血液中酒精濃度增高,會出現中樞神經麻痺,自制力降低,視力下降、視線變窄,注意力不集中、身體平衡感減弱等狀況,導致駕駛人反應遲鈍,操控和反應能力下降,極易引發各類道路交通事故。廣大駕駛員務必謹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為個人、為家庭、為社會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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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囑咐叫滴酒莫沾

有一種惦記叫望眼欲穿

有一種期盼叫一路平安

有一種願望叫闔家團圓

南康交警再次提醒:

希望廣大駕駛員朋友能夠

牢固樹立敬畏生命的做人底線

堅決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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