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興:郴州首例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開庭宣判

湖南法院網訊 9月7日下午,李某、申某、戴某、蔣某等四人汙染環境罪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公開開庭宣判,這是資興市人民法院審理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也是郴州市第一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申某、戴某、蔣某四人共同出資300萬元用於合夥非法收購、貯存、拆解廢棄鉛蓄電池。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四被告人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未建設汙染物處理設施的情況下,租賃倉庫非法收購、貯存廢棄鉛蓄電池2900餘噸,並陸續將拆解出來的2100餘噸粗鉛進行冶煉,然後將冶煉出的1600餘噸還原鉛銷往江西、永興等地。四被告人將拆解廢棄鉛蓄電池過程產生的鉛粉、電解液等有毒有害物質隨意處置,對周邊水域水生態造成嚴重損害,對租賃倉庫及周邊環境造成一定損害。經湖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專家組現場勘驗及分析核算,廢酸排放量為291.82噸,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評估本案廢酸對資興市秀流公園水域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97.27萬元。案發後,被告人李某、申某、戴某分別到資興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蔣某在接到通知後也到案配合調查。在資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四被告人自願交納了水生態修復費95.8萬元,至案件宣判時已全部交清。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申某、戴某、蔣某違反國家規定,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合夥非法收購、貯存、處置固體危險廢物,汙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汙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鑑於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略有差別,故在量刑時適當予以區分。

依據相關法律,資興法院對本案依法做出判決,被告人李某、申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戴某、蔣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四被告人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並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有關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此外,四被告人還被判決連帶承擔廢酸汙染水體的環境修復費用97.27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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