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必讀|國務院多部委「三定」方案公布(陸續更新中)

新時代學習小組注意到,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等進行了重大調整。同時,結合深化黨的機構改革,一些原由中央政府部門(如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履行的職能也轉移到了中共中央機關。

這次在中編辦網站公佈的16部門的“三定”方案涉及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以及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包括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科學技術部、水利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新時代學習小組現將中編辦網站“機構編制事項公告”發佈的所有編制方案進行彙總,並將重要信息標紅,僅供大家學習參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二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牌子。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中國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國家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註冊、備案和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批准發佈工作。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定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國際合作和參與制定、採用國際標準工作。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國際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六)管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十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國家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高國內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國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促進優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群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知識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准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群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公安部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與公安部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農業農村部的有關職責分工。(1)農業農村部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監督管理。(2)農業農村部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

4.與海關總署的有關職責分工。(1)兩部門要建立機制,避免對各類進出口商品和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進行重複檢驗、重複收費、重複處罰,減輕企業負擔。(2)海關總署負責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海關總署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3)兩部門要建立進口產品缺陷信息通報和協作機制。海關總署在口岸檢驗監管中發現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進口產品,依法實施技術處理、退運、銷燬,並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管理缺陷產品召回工作,通過消費者報告、事故調查、傷害監測等獲知進口產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實施召回措施;對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向海關總署通報,由海關總署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5.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管制度,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研製環節的許可、檢查和處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環節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藥品批發許可、零售連鎖總部許可、互聯網銷售第三方平臺備案及檢查和處罰。市縣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

6.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制定並指導實施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準,制定商標專利執法的檢驗、鑑定和其他相關標準,建立機制,做好政策標準銜接和信息通報等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二)綜合規劃司

(三)法規司

(四)執法稽查局

(五)登記註冊局(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辦公室)

(六)信用監督管理司

(七)反壟斷局

(八)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

(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司

(十)廣告監督管理司

(十一)質量發展局

(十二)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司

(十三)食品安全協調司

(十四)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

(十五)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

(十六)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司

(十七)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十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十九)計量司

(二十)標準技術管理司

(二十一)標準創新管理司

(二十二)認證監督管理司

(二十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二十四)新聞宣傳司

(二十五)科技和財務司

(二十六)人事司

(二十七)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機關行政編制805名(含兩委人員編制2名、援派機動編制3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1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20名(含食品安全總監1名、總工程師1名、市場稽查專員4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辦公室領導職數2名)。

海關總署

第二條 海關總署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

第三條 海關總署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國海關工作。擬訂海關(含出入境檢驗檢疫,下同)工作政策,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海關規劃、部門規章、相關技術規範。

(二)負責組織推動口岸“大通關”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口岸管理規章制度,組織擬訂口岸發展規劃並協調實施,牽頭擬訂口岸安全聯合防控工作制度,協調開展口岸相關情報收集、風險分析研判和處置工作。協調口岸通關中各部門的工作關係,指導和協調地方政府口岸工作。

(三)負責海關監管工作。制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的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相關工作。依法執行進出口貿易管理政策,負責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負責海關標誌標識管理。組織實施海關管理環節的反恐、維穩、防擴散、出口管制等工作。制定加工貿易等保稅業務的海關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審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設立和調整。

(四)負責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徵收管理。擬訂徵管制度,制定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並組織實施和解釋。牽頭開展多雙邊原產地規則對外談判,擬訂進出口商品原產地規則並依法負責簽證管理等組織實施工作。依法執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關稅措施。

(五)負責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收集分析境外疫情,組織實施口岸處置措施,承擔口岸突發公共衛生等應急事件的相關工作。

(六)負責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鑑定、驗證、質量安全等。負責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依據多雙邊協議實施出口食品相關工作。

(七)負責海關風險管理。組織海關貿易調查、市場調查和風險監測,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風險管理防控機制。實施海關信用管理,負責海關稽查。

(八)負責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等海關統計。發佈海關統計信息和海關統計數據,組織開展動態監測、評估,建立服務進出口企業的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九)負責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依法查處走私、違規案件,負責所管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工作,組織實施海關緝私工作。

(十)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海關科技發展規劃、實驗室建設和技術保障規劃。組織相關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

(十一)負責海關領域國際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簽署並執行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

(十二)垂直管理全國海關。

(十三)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

1.加強監管嚴守國門安全。以風險管理為主線,加快建立風險信息集聚、統一分析研判和集中指揮處置的風險管理防控機制,監管範圍從口岸通關環節向出入境全鏈條、寬領域拓展延伸,監管方式從分別作業向整體集約轉變,進一步提高監管的智能化和精準度,切實保障經濟安全,堅決將洋垃圾、走私象牙等危害生態安全和人民健康的貨物物品以及傳染病、病蟲害等拒於國門之外。

2.簡政放權促進貿易便利。整合海關作業內容,進一步減少審批事項,減少事中作業環節和手續,推進“查檢合一”,拓展“多查合一”,優化通關流程,壓縮通關時間。整合各類政務服務資源與數據,加快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實現企業“一次登錄、全網通辦”。加快“互聯網+海關”建設,通關證件資料一地備案、全國通用,一次提交、共享複用。加快建設服務進出口企業的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收集梳理各國進出口產品准入標準、技術法規、海關監管政策措施等,為進出口企業提供便捷查詢諮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

3.深化口岸改革。從國家安全和整體利益大局出發,優化口岸佈局,整合距離相近的口岸,關閉業務量小的口岸,嚴格控制新開口岸,減少口岸無序競爭和低水平重複建設。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農業農村部的有關職責分工。(1)農業農村部會同海關總署起草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草案;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負責確定和調整禁止入境動植物名錄並聯合發布;海關總署會同農業農村部制定併發布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2)在國際合作方面,農業農村部負責簽署政府間動植物檢疫協議、協定;海關總署負責簽署與實施政府間動植物檢疫協議、協定有關的協議和議定書,以及動植物檢疫部門間的協議等。(3)兩部門要相互銜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工作。

2.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編制國境衛生檢疫監測傳染病目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與海關總署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口岸輸入性疫情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3.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兩部門要建立機制,避免對各類進出口商品和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進行重複檢驗、重複收費、重複處罰,減輕企業負擔。(2)海關總署負責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海關總署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3)兩部門要建立進口產品缺陷信息通報和協作機制。海關總署在口岸檢驗監管中發現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進口產品,依法實施技術處理、退運、銷燬,並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管理缺陷產品召回工作,通過消費者報告、事故調查、傷害監測等獲知進口產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實施召回措施;對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向海關總署通報,由海關總署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條 海關總署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

(二)政策法規司

(三)綜合業務司

(四)自貿區和特殊區域發展司

(五)風險管理司

(六)關稅徵管司

(七)衛生檢疫司

(八)動植物檢疫司

(九)進出口食品安全局

(十)商品檢驗司

(十一)口岸監管司

(十二)統計分析司

(十三)企業管理和稽查司

(十四)緝私局(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辦公室)

(十五)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十六)財務司

(十七)科技發展司

(十八)督察內審司

(十九)人事教育司

政治部

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局

第五條 海關總署機關行政編制847名(含兩委人員編制2名、援派機動編制6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7名)。設署長1名,副署長4名,政治部主任(副部長級)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0名(含總工程師2名、總檢驗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3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4名)。

第六條 海關總署垂直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二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

第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國民健康政策,擬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法律法規草案、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健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制定並組織落實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制定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四)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五)組織制定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制定國家藥典。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標準。

(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牽頭《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工作。

(七)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制定並組織實施醫療服務規範、標準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範。

(八)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計劃生育政策。

(九)指導地方衛生健康工作,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

(十)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黨和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代管中國老齡協會,指導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二)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推動實施健康中國戰略,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健康、轉模式、強基層、重保障為著力點,把以治病為中心轉變到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週期健康服務。一是更加註重預防為主和健康促進,加強預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健康服務體系。二是更加註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推進衛生健康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邊遠地區和生活困難群眾傾斜。三是更加註重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管辦分離,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擬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研究提出國家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2.與民政部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民政部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3.與海關總署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編制國境衛生檢疫監測傳染病目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與海關總署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口岸輸入性疫情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4.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

5.與國家醫療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6.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國家藥典委員會並制定國家藥典,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第四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二)人事司

(三)規劃發展與信息化司

(四)財務司

(五)法規司

(六)體制改革司

(七)疾病預防控制局

(八)醫政醫管局

(九)基層衛生健康司

(十)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十一)科技教育司

(十二)綜合監督局

(十三)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司

(十四)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司

(十五)老齡健康司

(十六)婦幼健康司

(十七)職業健康司

(十八)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司

(十九)宣傳司

(二十)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二十一)保健局

第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525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4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29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8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衛生健康監察專員10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2名)。

文化和旅遊部

第二條 文化和旅遊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

第三條 文化和旅遊部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工作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文化和旅遊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遊法律法規草案。

(二)統籌規劃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國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國家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國家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九)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十)指導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國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一)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指導駐外及駐港澳臺文化和旅遊機構工作,代表國家簽訂中外文化和旅遊合作協定,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

(十二)管理國家文物局。

(十三)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文化和旅遊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二)政策法規司

(三)人事司

(四)財務司

(五)藝術司

(六)公共服務司

(七)科技教育司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司

(九)產業發展司

(十)資源開發司

(十一)市場管理司

(十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局

(十三)國際交流與合作局(港澳臺辦公室)

第五條 文化和旅遊部機關行政編制514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54名(含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離退休幹部局司局級領導職數)。

水利部

第二條 水利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

第三條 水利部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制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國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國家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佈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國家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八)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提出並協調落實三峽工程運行、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協調監督三峽工程、南水北調工程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協調推動對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五)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水利部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條 水利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二)規劃計劃司

(三)政策法規司

(四)財務司

(五)人事司

(六)水資源管理司

(七)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

(八)水利工程建設司

(九)運行管理司

(十)河湖管理司

(十一)水土保持司

(十二)農村水利水電司

(十三)水庫移民司

(十四)監督司

(十五)水旱災害防禦司

(十六)水文司

(十七)三峽工程管理司

(十八)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司

(十九)調水管理司

(二十)國際合作與科技司

第五條 水利部機關行政編制502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6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1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88名(含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總經濟師1名、督察專員4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第六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松遼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範圍內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責。具體機構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科學技術部

第二條 科學技術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牌子。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方針以及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優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推進國家重大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

(三)牽頭建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臺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

(四)擬訂國家基礎研究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國家重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擬訂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監督實施,牽頭組織國家實驗室建設,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五)編制國家重大科技項目規劃並監督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應用示範。組織協調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

(六)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

(七)牽頭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八)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佈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園區建設。

(九)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國家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全國科技保密工作。

(十)擬訂科技對外交往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指導相關部門和地方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國家重點引進外國專家總體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外國頂尖科學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擬訂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政策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劃,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十三)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中國政府友誼獎的評審組織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工作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評估。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相對獨立運行,負責資助計劃、項目設置和評審、立項、監督等組織實施工作。

(十五)代管科技日報社。

(十六)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圍繞貫徹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優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臺,減少科技計劃項目重複、分散、封閉、低效和資源配置“碎片化”的現象。政府部門不直接管理具體科研項目,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具體工作。對一般性出國(境)培訓項目和其他培訓項目不再進行審批審核,由各部門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安排。對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事項不再進行審核,重在加強規劃佈局和績效評價。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統籌國內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第四條 科學技術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二)戰略規劃司

(三)政策法規與創新體系建設司

(四)資源配置與管理司

(五)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司

(六)重大專項司

(七)基礎研究司

(八)高新技術司

(九)農村科技司

(十)社會發展科技司

(十一)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司

(十二)外國專家服務司

(十三)引進國外智力管理司

(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十五)人事司

第五條 科學技術部機關行政編制364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4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28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67名(含正副秘書長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調整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三定”規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三定”規定的通知

(2018年7月29日)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將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三定”規定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機構定性調整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歸口中央統戰部領導”。

調整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領導職數、內設機構和行政編制保持不變。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二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

第三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擬訂監督管理政策規劃,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擬訂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的管理與服務政策。

(二)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標準管理。組織制定、公佈國家藥典等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擬訂化妝品標準,組織制定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三)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註冊管理。制定註冊管理制度,嚴格上市審評審批,完善審評審批服務便利化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制定研製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制定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並依職責監督實施。制定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並指導實施。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執業藥師資格准入管理。制定執業藥師資格准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導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制定檢查制度,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註冊環節的違法行為,依職責組織指導查處生產環節的違法行為。

(八)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相關國際監管規則和標準的制定。

(九)負責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

(十)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

1.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減少具體行政審批事項,逐步將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等審批事項取消或者改為備案。對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分類管理,高風險的實行許可管理,低風險的實行備案管理。

2.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完善藥品、醫療器械全生命週期管理制度,強化全過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信用監管,全面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提高監管效能,滿足新時代公眾用藥用械需求。

3.有效提升服務水平。加快創新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建立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推進電子化審評審批,優化流程、提高效率,營造激勵創新、保護合法權益環境。及時發佈藥品註冊申請信息,引導申請人有序研發和申報。

4.全面落實監管責任。按照“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完善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審評、檢查、檢驗、監測等體系,提升監管隊伍職業化水平。加快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推進追溯體系建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風險,保障藥品、醫療器械安全有效。

(十二)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管制度,並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研製環節的許可、檢查和處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生產環節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藥品批發許可、零售連鎖總部許可、互聯網銷售第三方平臺備案及檢查和處罰。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

2.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國家藥典委員會並制定國家藥典,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3.與商務部的有關職責分工。商務部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商務部發放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進口許可前,應當徵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

4.與公安部的有關職責分工。公安部負責組織指導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公安部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綜合和規劃財務司

(二)政策法規司

(三)藥品註冊管理司(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司)

(四)藥品監督管理司

(五)醫療器械註冊管理司

(六)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司

(七)化妝品監督管理司

(八)科技和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九)人事司

第五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216名(含兩委人員編制2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藥品安全總監1名,藥品稽查專員6名,正副司長職數3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2名。

國家知識產權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擬訂加強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和實施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負責保護知識產權。擬訂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擬訂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研究提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負責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指導地方知識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三)負責促進知識產權運用。擬訂知識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規範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專利強制許可相關工作。制定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四)負責知識產權的審查註冊登記和行政裁決。實施商標註冊、專利審查、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負責商標、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複審和無效等行政裁決。擬訂原產地地理標誌統一認定製度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便企利民、互聯互通的全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六)負責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按分工開展對外知識產權談判。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職能轉變。

1.進一步整合資源、優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縮短知識產權註冊登記時間,提升服務便利化水平,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2.進一步放寬知識產權服務業准入,擴大專利代理領域開放,放寬對專利代理機構股東或合夥人的條件限制。

3.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彙集全球知識產權信息,按產業領域加強專利導航,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諮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

4.加強對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規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制定並指導實施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準,制定商標專利執法的檢驗、鑑定和其他相關標準,建立機制,做好政策標準銜接和信息通報等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

2.與商務部的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商務部負責與經貿相關的多雙邊知識產權對外談判、雙邊知識產權合作磋商機制及國內立場的協調等工作。

3.與國家版權局的職責分工。有關著作權管理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版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

(二)條法司

(三)戰略規劃司

(四)知識產權保護司

(五)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

(六)公共服務司

(七)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八)人事司

機關黨委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機關行政編制143名(含兩委人員編制3名、援派機動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2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生態環境部

第二條 生態環境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掛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牌子。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標準,制定生態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汙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國家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陸地和海洋各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汙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汙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汙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汙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汙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汙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溼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指導地方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參與全球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治理相關工作。

(十五)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生態環境部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汙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建設美麗中國。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三)綜合司

(四)法規與標準司

(五)行政體制與人事司

(六)科技與財務司

(七)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八)水生態環境司

(九)海洋生態環境司

(十)大氣環境司(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管理局)

(十一)應對氣候變化司

(十二)土壤生態環境司

(十三)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十四)核設施安全監管司

(十五)核電安全監管司

(十六)輻射源安全監管司

(十七)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

(十八)生態環境監測司

(十九)生態環境執法局

(二十)國際合作司

(二十一)宣傳教育司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機關行政編制478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10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8名(含總工程師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1名、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8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辦公室領導職數1名)。

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核電安全監管司、輻射源安全監管司既是生態環境部的內設機構,也是國家核安全局的內設機構。核安全總工程師和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核電安全監管司、輻射源安全監管司的司長對外可使用“國家核安全局副局長”的名稱。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所屬華北、華東、華南、西北、西南、東北區域督察局,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6個督察局行政編制240名,在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外單列。各督察局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1名,共2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遼、太湖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作為生態環境部設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相關工作,實行生態環境部和水利部雙重領導、以生態環境部為主的管理體制,具體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自然資源部

第二條 自然資源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

第三條 自然資源部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溼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極地、深海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佈。指導地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佈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國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研究提出海洋強國建設重大戰略建議。組織制定海洋發展、深海、極地等戰略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三)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五)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開展自然資源國際合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履行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參與相關談判與磋商。負責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

(十七)根據中央授權,對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地方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管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十九)管理中國地質調查局。

(二十)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自然資源部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二)綜合司

(三)法規司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司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

(六)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司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

(八)國土空間規劃局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司

(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十一)耕地保護監督司

(十二)地質勘查管理司

(十三)礦業權管理司

(十四)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司

(十五)海洋戰略規劃與經濟司

(十六)海域海島管理司

(十七)海洋預警監測司

(十八)國土測繪司

(十九)地理信息管理司

(二十)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

(二十一)執法局

(二十二)科技發展司

(二十三)國際合作司(海洋權益司)

(二十四)財務與資金運用司

(二十五)人事司

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機關行政編制691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50名)。設部長1名(兼任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副部長4名(其中1名副部長兼任國家自然資源副總督察),專職國家自然資源副總督察(副部長級)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9名(含總規劃師2名、總工程師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第六條 自然資源部設下列派出機構:

(一)根據中央授權,自然資源部向地方派駐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北京局、瀋陽局、上海局、南京局、濟南局、廣州局、武漢局、成都局、西安局,承擔對所轄區域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9個督察局行政編制336名,司局級領導職數64名(9個督察局按1正2副配備,對應的37個被督察單位各配備督察專員1名)。

(二)陝西測繪地理信息局、黑龍江測繪地理信息局、四川測繪地理信息局、海南測繪地理信息局實行由自然資源部與所在地省政府雙重領導以自然資源部為主的管理體制,具體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三)自然資源部在北海、東海、南海3個海區分別設立派出機構,具體職責和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第二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是財政部管理的事業單位,作為基金投資運營機構,不明確行政級別。

第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二)受國務院委託集中持有管理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

(三)經國務院批准,受託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

(四)根據國務院批准的範圍和比例,直接投資運營或選擇並委託專業機構運營基金資產。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投資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五)定期向社會公佈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

(六)根據有關部門下達的指令和確定的方式撥出資金。

(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職能轉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要適應新的職責定位,切實轉變職能,作為投資運營機構,履行好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主體責任。

第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綜合部

(二)規劃研究部

(三)基金財務部

(四)證券投資部

(五)境外投資部

(六)股權資產部(實業投資部)

(七)法規及監管部

(八)風險管理部

(九)養老金管理部

(十)養老金會計部

(十一)信息技術部

機關黨委(人事部)

第五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機關事業編制230名。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4名,部門領導職數35名(含正、副秘書長,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機關紀委書記各1名)。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第二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是自然資源部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加掛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

第三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溼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溼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國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國家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溼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溼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溼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負責國家公園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國家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國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以國家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溼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溼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公園體制。

第四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

(二)生態保護修復司(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三)森林資源管理司

(四)草原管理司

(五)溼地管理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溼地公約履約辦公室)

(六)荒漠化防治司

(七)野生動植物保護司(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八)自然保護地管理司

(九)林業和草原改革發展司

(十)國有林場和種苗管理司

(十一)森林公安局

(十二)規劃財務司

(十三)科學技術司

(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第五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機關行政編制429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4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58名(含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4名。

第六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跨地區設置15個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加掛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辦事處牌子,駐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除外),作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的派出機構,行政編制30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5名,主要承擔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監督所轄區域森林、草原、溼地、荒漠資源和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相關工作。在駐長春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加掛東北虎豹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在駐西安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加掛祁連山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在駐成都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加掛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承擔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二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

第三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全國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研究提出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提出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國家儲備品種目錄的建議。根據國家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組織實施國家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

(三)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儲備,負責中央儲備糧棉行政管理。監測國際國內糧食和戰略物資供求變化並預測預警,承擔全國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承擔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四)擬訂糧食和物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國家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五)根據國家儲備總體發展規劃,統一負責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擬訂國家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和糧食流通設施國家投資項目。

(六)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國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七)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制定有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八)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職能轉變。

1.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減少環節、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改革完善儲備體系和運營方式,加強中央儲備,完善地方儲備,進一步發揮政府儲備引導作用,鼓勵企業商業儲備,推動形成中央儲備與地方儲備、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互為補充的協同發展格局。

3.加強市場分析預測和監測預警,充分運用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強化動態監控,提高儲備防風險能力,增強儲備在保障國家安全、穩定社會預期、引導市場方面的作用。

4.加強監督管理,創新監管方式,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著力加強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及動用指令,監督儲備主體做好收儲、輪換,確保國家儲備物資收得進、儲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的職責分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擬訂中央儲備糧棉糖等戰略物資儲備的規劃和總量計劃。國家能源局擬訂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規劃,提出國家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收儲、動用建議,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收儲、輪換,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實施。

2.與應急管理部的職責分工。應急管理部負責提出中央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中央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中央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中央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應急管理部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3.與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公司)的職責分工。中儲糧公司具體負責承儲的中央儲備糧棉的經營管理,對其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依法對中儲糧公司承儲的中央事權糧棉政策執行和中央儲備糧棉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下達中儲糧公司的中央投資項目基本建設計劃,由中儲糧公司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外事司)

(二)糧食儲備司

(三)物資儲備司

(四)能源儲備司

(五)法規體改司

(六)規劃建設司

(七)財務審計司

(八)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九)執法督查局

機關黨委(人事司)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第五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機關行政編制205名(含援派機動編制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3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正司局級督查專員2名,離退休幹部辦公室領導職數3名。

第六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系統具體機構設置和職責事項另行規定。

國家醫療保障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二條 國家醫療保障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副部級。

第三條 國家醫療保障局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草案、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制定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擬訂並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組織制定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保目錄准入談判規則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制定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佈制度。

(六)制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臺建設。

(七)制定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國際合作交流。

(九)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國家醫療保障局應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一)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第四條 國家醫療保障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

(二)規劃財務和法規司

(三)待遇保障司

(四)醫藥服務管理司

(五)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司

(六)基金監管司

機關黨委(人事司)

第五條 國家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8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2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第二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宣傳方針政策,擬訂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二)負責起草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推進廣播電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負責制定廣播電視領域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指導、監督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扶助老少邊貧地區廣播電視建設和發展。

(四)指導、協調、推動廣播電視領域產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指導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七)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國性重大宣傳活動,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八)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

(九)組織制定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

(十)開展廣播電視國際交流與合作,協調推動廣播電視領域走出去工作,負責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收錄和管理。

(十一)指導廣播電視、網絡視聽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二)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三)宣傳司

(四)電視劇司

(五)傳媒機構管理司

(六)網絡視聽節目管理司

(七)媒體融合發展司

(八)科技司

(九)安全傳輸保障司

(十)規劃財務司

(十一)公共服務司

(十二)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十三)人事司

第五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機關行政編制26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6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領導職數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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