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安全工程師丨特種設備範圍安全管理使用登記證辦理定期檢驗

一、特種設備範圍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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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範圍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三、特種設備設計、採購與安裝

1、採購

(1)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強制性標準。

1)選型、技術參數、安全性能、能效指標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強制性規定以及設計要求;

2)所採購特種設備由取得相應制造資質的單位制造;

3)所採購特種設備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2)製造單位要有資質

2、安裝

a、安裝單位應具備條件:

(1)具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安全許可證;

(2)有安裝經驗;

(3)符合要求。

b、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義務

(1)委託;(2)督促;(3)驗收。

四、生產經營單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持證上崗;2、按規程操作;3、定期培訓;4、證書有效期滿90天內,提出申請。

五、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辦理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30天內,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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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準備資料包括: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出廠文件及安裝技術資料。

六、安全技術檔案(重點)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七、定期檢驗

1、有效期滿1個月,提出提出申請;2、檢驗前要自檢;3、不得使用不合格設備。

八、應急管理

特種設備應當制定專項應急預案。

九、報廢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應該及時予以報廢,並辦理註銷手續。

十、特種設備使用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1、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安全規定;

2、按規定在使用前或投入後登記;

3、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4、做好使用前的試運行,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5、按規定做好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在用設備每月自查);

6、及時消除事故故障;

7、按規定做好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如電梯為1年、起重機械為2年等。

8、按規定進行特種設備的報廢註銷;

9、編制特種設備應急預案;

10、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1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在證書有效期滿前 90天內,由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每 4年複審 1次。連續從事本工種 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可以申請延長至每6年1次。

十一、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1、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5、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 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6、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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