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工商總局公佈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作為國務院部委第一部關於“黑名單”管理的部門規章。

《辦法》的制訂是為了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管理,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管理工作作出依法規範。

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於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且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對其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黑名單制度是《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設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建立和實施黑名單制度同樣符合國務院其他文件的明確要求,《辦法》的出臺使得黑名單在制度層面有了保障。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共二十一條,主要規定了制訂的目的依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定義、工商內部的管轄分工、黑名單的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黑名單的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懲戒措施、異議和救濟等內容。

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於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可以實施一般懲戒,其措施包括: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被列入黑名單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的,有關企業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對於企業而言,《辦法》的出臺對企業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更加註意避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否則一旦被列入黑名單,企業將可能面臨各部門的聯合懲戒,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以醫藥企業為例,一旦發生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醫藥企業可能面臨衛計委根據《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作出的聯合懲戒,包括禁止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在兩年內購入該醫藥企業的產品,或在招標、採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產品作減分處理等。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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