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機關報批抓鬮扶貧:不擔當 亂作爲問題突出

近日,有兩起“抓鬮扶貧”的荒唐行為被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曝光後,受到關注和熱議。一個是河南省尉氏縣水坡鎮橫堤村7名村幹部採取抓鬮的方法確定“貧困戶”名單並上報扶貧辦,導致有15戶不符合貧困戶標準的家庭名列其中;另一個是,貴州省黔西南州望謨縣樂旺鎮貓寨村黨支部書記陳正權,以抓鬮的結果來確定危改戶獲得的補助級別,造成危房改造戶評定級別結果與實際不符,致使困難群眾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助資金。

用抓鬮的辦法,確定貧困戶名單、危房改造戶評級等,工作方式方法可謂隨意任性、簡單粗暴,和“扶貧開發貴在精準,重在精準,成敗之舉在於精準”的要求,差之千里。抓鬮因其隨機性體現了一定程度的公平,因此常被用於有限資源的分配或者先後順序的確定,但使用這一方法有個必要前提:即各參與方的初始條件是等同的。上述案例中,貧困戶指標、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既不是可以隨機分配的有限資源,參與抓鬮的各方初始情況也並不一致。何人該定為貧困戶、危房改造應獲得何種級別補助,國家有著嚴格的劃分標準和評定程序,豈能抓鬮看運氣?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本著實事求是原則,按條件“准入”,拿事實說話,符合的一個不落,不符合的全部剔除,如此才是公平,才能服眾。

隨性“抓鬮扶貧”,反映出一些基層幹部在扶貧工作中不擔當、亂作為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涉事基層幹部既對中央反覆強調的“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針對性要求學得不深不透,也在扶貧工作中粗枝大葉、考慮不周,把嚴肅問題簡單化,責任意識、擔當意識嚴重缺失,其行為已然觸碰了紀律底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在扶貧領域有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有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制度籠子越扎越密、紀律要求越來越嚴,再出現“抓鬮扶貧”等類似行為,板子只會打得更重!


群眾利益無小事,扶貧工作更要細上加細。隨著脫貧攻堅工作的深入推進,廣大基層幹部尤須把群眾放在心上,發揚務實作風,多研究實際情況,精準細緻開展工作,堅決杜絕各種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讓扶貧開發的陽光雨露真正惠及貧困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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