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征税即将开始,身处国外的华人必须要了解一下!

8月31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于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有一条对海外华人影响巨大。该修正案引入了税务居民的概念。根据草案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纳税年度内,在大陆居住超过183天的人,即符合税收居民的定义,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得的所得,需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全球收入所得,包括在境外的存款利息、股息,及出租出售物业等收入,均需要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的修正案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中国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定义,其中:

税务居民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税务居民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单来说,定义税收居民有两种情形:第一是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所;第二是一年内在中国大陆居住超过183天。税务居民的全球收入都需要向中国纳税,非税务居民在中国境内的收入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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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需要缴税

很多海外华人在国内有房产,或者户口未注销,所以很可能自动成为中国税务居民。国内的税法一下子跟我们有了密切的关系。具体还需要根据法规实施细则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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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这次修改还有什么重大的改变:

修改前: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修改后: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修改前: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免税额为每月3,500元。

修改后: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免税额为每年6万元(平均每月5,000元)。新增了子女教育、持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的专项扣除。

修改前: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修改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修改前: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已扣除免税额3500元计算)每月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是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税率是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税率是20%;超过9000元至3.5万元,税率是25%;超过3.5万元至5.5万元,税率是30%;超过5.5万元至8万元,税率是35%;超过8万元,税率是40%。

修改后: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已扣除免税额6万元及专项扣除计算)每年不超过3.6万元的,税率是3%;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税率是10%;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税率是20%;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税率是25%;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税率是30%;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税率是35%;超过96万元,税率是40%。

目前加拿大与中国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在加拿大已纳的税,在计算内地税款时可获抵免,但因为两国税率不同,不排除有一些收入在加拿大缴税后还要在中国申报纳税。请华人朋友密切关注这一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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