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大修規範殯葬業健康發展

銳觀察 夏金彪

時隔21年,《殯葬管理條例》將首次迎來大幅度修改,擬將原條例的6章24條擴充為8章57條。日前,民政部就《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提出繼續推進以“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為核心的殯葬改革,建立基本殯葬公共服務制度,堅持殯葬事業的公益屬性。

應該看到,1997年國務院頒佈施行的《殯葬管理條例》為依法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殯葬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以及殯葬業的快速發展,殯葬服務供給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開始突出,墓地越來越貴、殯葬商品和服務價格虛高等讓人唏噓。

事實上,針對殯葬服務和殯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國務院曾在2007年起草《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但由於各方對主要問題發生較大分歧,修訂草案遲遲沒有完成。

據瞭解,其中一大分歧是,殯葬服務是否應當市場化?有觀點認為,目前殯葬業的暴利是國家對該行業管控和壟斷的非市場化原因所導致的,要解決暴利問題就必須開放殯葬業,充分實現市場化。但也有觀點認為,殯葬服務實行完全市場化,與國家節約土地和保護環境的方針並不符合。比如,公墓涉及土地的利用管控,必須符合政府的用地規劃,因此墓地不可能大量開發,經營主體的數量因之必然受到限制,難以通過市場化來消除殯葬服務的暴利。

此次徵求意見稿強調殯葬業的公益屬性,把明確政府職責、完善基本殯葬公共服務、強化公益導向作為修訂重點,並提出國家建立基本殯葬公共服務制度,對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態安葬等5項基本服務項目,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免費提供給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城鄉困難群眾,滿足公眾基本殯葬需求;對遺體化妝等與基本服務密切相關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此外,徵求意見稿要求強化公墓、骨灰堂管理規範。突出公墓的公益屬性,禁止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變更為經營性公益性(骨灰堂),禁止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租代徵土地建設經營性公墓(骨灰堂)。嚴格控制經營性公墓價格,嚴格限制墓位佔地面積、墓碑高度和使用年限,公墓、骨灰堂經營者必須憑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提供墓位或者格位。

需要指出的是,徵求意見稿在強調殯葬業具有公益屬性的同時,也提出發揮市場的作用。徵求意見稿要求,建立殯葬服務規則,規範殯儀服務市場。實行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將遺體接運、存放、防腐、整容等直接接觸遺體服務向市場開放,同時建立准入制度加強管理。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在接受央視採訪時表示,直接跟遺體打交道的殯葬服務還要實行准入制度,因為這涉及到公共衛生安全,所以需要殯儀服務管理部門來審批;其它不涉及遺體的殯葬服務都向社會放開,讓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殯葬服務,豐富殯葬服務市場。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專門增加監督檢查一章,對加強部門協同、抽查、年報、第三方評估、信用監管和社會監督等制度予以明確,解決協同監管機制不健全、措施手段不足等問題。同時,在法律責任部分,針對擅自興建殯葬設施、違規建墳、擅自開展殯儀服務等違法行為,明確執法主體、處罰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總之,殯葬是民生大事,殯葬應該屬於民政事業,而不應該成為一種過度謀利的經濟產業,更不應該從中牟取暴利。徵求意見稿強化各級政府主體責任,明確民政部門和相關部門、殯葬服務機構、行業組織等各方面職責,有利於構建綜合監管機制,規範殯葬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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