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已過,殺人犯,投案自首吧!

追訴時效已過,殺人犯,投案自首吧!

1997年的那個春節正月二十七深夜,一個小縣城城關的一個村裡發生了一起殺人案,男主人深夜回家,發現自己的妻子和一雙兒女被殺死在屋內,孃兒三個躺著血泊之中已經死亡。

報案後,公安局首先帶走了這個丈夫,但是經過調查發現他整晚都在看護自己生病的母親,沒有作案時間。經過幾天偵查,又帶走了同村的一個男人和他的妻子,四個月後,這個男人和妻子被放回,男人遍體鱗傷,只能藉助雙柺行走。與此同時,又抓走了同村的另一個男人,復原軍人。

十年後,該男人在兩次被判決死刑緩期執行、兩次上訴、無數次申訴後,以殺人證據不足的理由被無罪釋放。從此這個重大的案件猶如石沉大海。

20年過去了,這個案件的殺人犯以不為人知的方式在某個地方生活。

犯罪是有追訴時效的,我國刑法規定了: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所以這個案件的追訴時效已過,司法機關已經不能拿他怎麼樣了。

但是,殺人犯,你能內心平靜地生活嗎?有沒有在午夜夢迴的時候想起慘死在你刀下的那孃兒仨?有沒有想起過那個年僅5歲的孩子被你用刀剁掉的小手?

投案自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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