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 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告

「通知公告」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 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告

为维护全县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从政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实际,现将严禁全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党纪法规,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行为,自觉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自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严禁以下行为:

(一)组织、参与、保护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借贷等活动,或者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借贷等活动提供担保或其他方便;

(二)组织、从事、参与高利转贷行为,特别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或向企业和个人借款后以高利转贷给企业和个人,从中牟利;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无偿、低息借款,或高利出借给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及个人获取收益,以及非正常提取本息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出借资金获取高额收益或投资获取固定回报;

(五)与借款方签订阴阳合同,掩盖真实的利益关系;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教唆、幕后指使非法集资群众集体上访;

(八)其他违反纪律或法规的个人借贷、投资、理财等行为。

全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严禁以上 8种行为的同时,要积极教育、劝导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亲友及身边群众远离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主动向家庭成员和亲戚朋友及身边群众宣传讲解防范非法集资等相关政策、知识及危害,教育阻止家庭成员和亲戚朋友及身边群众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

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行为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本公告发出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迅速停止其行为,并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或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对本公告发出后仍继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全县各级各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制止、不处理,或者对引起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将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特此公告

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8日

「通知公告」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 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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