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如何界定?如何認定刑訊逼供?

刑訊逼供或刑求,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含紀檢、監察等)為了逼取口供,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的行為。這些可以是肉體上的,也可以是心理上的。近代在戰爭時,慣用該審訊方式虐待戰俘取得有軍事價值的信息。

刑訊逼供如何界定?如何認定刑訊逼供?

網友諮詢:

刑訊逼供如何界定?

江蘇常聯律師事務所孫浩律師解答:

1,這種案子要講證據,凡事都要講證據

2,如你說屬實,那麼獲取的口供無效,但是因此取得的其他證據是可以作為定罪的證據的

3,建議儘快委託律師,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為申訴、控告

蘇州大學法學學士、南京大學法律碩士,常州市檢察院原處長,長期就職於反貪、公訴執法一線,曾獲市十佳公訴人第一名,司法考試江蘇省第一名,現任市律協刑委會秘書長。

刑訊逼供如何界定?如何認定刑訊逼供?

孫浩律師補充:

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無論是使用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

孫浩律師總結:

我國法律體系中有關防範刑訊逼供的規範已經相當成熟,不管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方面都有詳盡的規定,但仍然無法杜絕因刑訊逼供而導致的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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