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身出戶」逃避債務?真的行的通嗎?

“淨身出戶”逃避債務?真的行的通嗎?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新司法解釋裡倡導夫妻債務需要“共債共籤”,那麼,是不是說明如果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舉債另一方沒有簽字,並且辦理離婚“淨身出戶”把財產都給未簽字一方的情況下,舉債的一方就可以逃避債務,非舉債一方名下的財產就不能用來還債了嗎?

一、未舉債方名下的財產仍會被法院依法執行

第一,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夫妻離婚協議裡對財產、債務的約定如果已經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有可能會被認定存在惡意逃債的行為,債權人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離婚協議裡“淨身出戶”的條款。

第二,“淨身出戶”條款被撤銷後,未舉債方名下的財產就回歸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狀態,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夫妻共同財產裡屬於舉債方一方的部分,實現自己的債權。

二、沒有“共債共籤”也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便夫妻之間有了“淨身出戶”的離婚協議,屬於未舉債一方名下的財產,不論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依然可以被執行。

第一,按照新司法解釋的要求,未舉債一方在舉債方借債時雖然沒有簽字,但是舉債方或者債權人如果可以舉證證明,未舉債方在知道借款後認可這筆債務屬於共同債務的情況下,這個債務依然可以被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這就是我們所說的事後追認。

第二,如果未舉債方既沒有簽字,也沒有事後追認的情況下,債權人舉證證明舉債方借的債務用於了夫妻的共同生活,購買家庭共同財產的情況下,該筆債務也可以被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這就是我們法律上所說的權利義務相對等原則。

第三,如果債權人還可以證明這筆債務被舉債人用於了公司的經營,同時還能證明未舉債方也在參與公司共同經營的情況下,這個債務依然也可以被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

三、律師提醒

舉債人通過離婚“淨身出戶”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再在執行過程中拒不配合、不執行判決,還有可能被執行法院上失信人黑名單,最終將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所以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與其通過其他手段進行避債,不如誠信做人、踏實做事。

“淨身出戶”逃避債務?真的行的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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