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下午15時25分左右,在位於杭州灣北岸的上海化學工業園區內,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設服務公司在上海賽科公司進行儲罐檢修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六人死亡。
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市領導高度重視,對救援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相關市領導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市安監局等部門已成立調查組,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另經環保部門監測,事故未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
第一時間,上海賽科公司在其官網進行了說明
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相關最新進展,流程君將第一時間和大家分享。
背景信息
上海賽科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原由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 BP華東投資有限公司分別按 30%、20% 、50% 的比例出資組建的,總投資額約 27 億美元,是中國最大的中外合資石化項目之一。2005年6月投入商業化運作。
2017年4月27日,中國石化發佈公告稱,中國石化及其控股子公司高橋石化與BP化工簽署協議,由高橋石化收購BP化工所持有的上海賽科50%股權。收購價格為16.815億美元減去自收購協議簽署日至法律權屬轉讓登記日上海賽科向BP化工可能支付的任何股息。收購完成後,中國石化、上海石化和高橋石化將分別持有上海賽科30%、20%、50%權益。該交易有待中國政府相關部門審批及其它相關條件的達成。
上海賽科建有8套主要生產裝置,具有世界級上下游一體化的特點,體現了規模經濟效應。其中,
109萬噸/年乙烯是目前世界上單線產能最大的乙烯裝置之一,其餘的 7 套裝置也均達到世界規模,分別為: 60萬噸 / 年聚乙烯(PE)裝置、65 萬噸 / 年苯乙烯裝置、50萬噸 / 年芳烴抽提裝置、 30 萬噸 / 年聚苯乙烯(PS)裝置、26 萬噸 / 年丙烯腈裝置、25 萬噸 / 年聚丙烯(PP)裝置和 9 萬噸 / 年丁二烯裝置。動火作業人員,這些安全事項你必須知道!
動火作業: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鑽、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動火分級
1.特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部位上等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在廠區輸送易燃易爆介質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非固定動火區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該區動火視為二級動火。
4.固定動火區動火作業
在火災危險性小安全措施落實妥當的化驗室、機械加工車間、食堂等固定區域內經常性、重複性的常規動火作業。
動火種類
1、高處動火作業
高處動火作業應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許可標準》,佩戴好阻燃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高處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並採取措施,在下方鋪墊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動火監護人應隨時關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
2、進入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作業,應執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標準》,並將受限空間內部物料清理乾淨。特級、一級動火還應採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並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採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符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標準》要求。
3、動土作業中的動火作業
動土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動土作業安全許可標準》,採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4、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為特級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標準要求。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腐蝕等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嚴禁在輸送含有毒氣物質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洩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後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嚴禁負壓動火。
動火作業的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相同工藝等級的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後,如超過半小時才用火,必須再次進行動火分析。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均按一級或特級要求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一律禁止動火。對節假日(含廠休日)中必須的動火,按用火等級提高一個等級處理。
3.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火票。一張火票只限一處動火。特級、一級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4小時(確因工作量較大、用火時間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8小時),二級火票不超過3天,。二級動火票時效不得跨越節假日。
4.裝置進行大、中修,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出裝置,並加盲板與裝置隔絕,置換合格後的動火“第一刀”要參照一級用火要求執行。裝置已進入生產準備階段,確需動火的要按一級或特級動火辦理。
5.進設備內部動火,必須遵守“進設備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測氧、測爆、測毒合格,分析單必須附在動火單後面。
6.“三個一”原則:特級、一級動火嚴格執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個動火監護人”。
用火管理範圍
安全用火管理的範圍包括以下廠區內各種明火作業、明火取暖、明火照明:
1.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業、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使用臨時電源、臨時電線,使用電鑽、砂輪、風鎬、排風扇等;
5.機動車輛(包括電瓶車)及畜力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6.在生產區域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
7.在生產區使用非防爆的電器。
動火人權限
應嚴格執行“四不動火”,即:
沒有經批准的動火證不動火,
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動火部位、時間與許可證不符不動火。
對不符合“四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監護人的資格、職責、權限
一、監護人資格
監護人必須瞭解動火區域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並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監護人的職責
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對照動火單逐項確認並落實防火措施;動火中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滅火等措施。監護人佩戴明顯標誌,不得離開現場。特殊情況需離開現場,必須事先安排好合格的監護人方可離開。
三、監護人的權限
1.對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用火;
2.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
3.對動火人不執行“四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有權收回動火證,並報告領導處理。
動火監護的內容
一、動火票的確認
1.火票動火部位與現場動火點必須相符。
2.火票動火級別與動火部位危險程度相符。
3.審批權限與動火級別相符(特級動火二級單位領導審批;一級動火安全部門審批;二級動火車間、部門領導審批)。
4.用火時間與相應動火級別規定的時間相符。
5.所採取的防火措施必須落實。
二、動火人員資質的審查
1.動火人員持有效《焊工操作證》。
2.高處和進設備動火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無禁忌症(眩暈、美尼爾、高血壓、心臟病等)。
動火確認
1.設備、管道的吹掃、置換、經檢測合格。
2.動火部位與相連設備完全脫離或加盲板分隔。
3.電焊迴路線必須搭接在焊件上。
4.動火點周圍半徑15米範圍內必須清除易燃物,地溝、陰井、地漏已有覆蓋封閉、隔離措施。
5.現場消防器材、噴淋、冷卻措施,必須到位、完好。
6.乙炔瓶、氧氣瓶之間距離為5米,乙炔瓶、氧氣瓶與動火點之間距離為10米。膠管無老化,接頭夾牢,乙炔瓶有無回火裝置。
7.電焊接線必須完好,無裸露現象。
8.二米以上高處動火作業,風力超過五級禁止用火。
動火作業中主要數據的確認
1.乙炔瓶、氧氣瓶之間的間距為5米;
2.乙炔瓶、氧氣瓶與動火點之間的間距為10米;
3.靜電接地樁接地電阻不大於10歐姆;
4.設備管道動火前測爆、測氧分析數據: 可燃性氣體爆炸極限>4%,檢測合格指標<0.5%; 可燃性氣體爆炸極限<4%,檢測合格指標<0.2%; 氧含量檢測合格指標為:19.5%~23.5%。
5.動火點周圍下水井、地溝、地漏、電纜溝清除易燃物並封閉的最小半徑為15米。
6.高處動火作業風力大於5級時應停止用火。
動火中檢查
1.動火本體有無異常;動火環境條件有無變化(如天氣變化等)。
2.動火周圍裝置、設備、管線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
3.氣瓶膠管接頭有否鬆動、脫落。
4.動火作業必須按火票規定時間進行動火。
動火後檢查
1.動火現場餘火是否熄滅。
2.切斷動火設備電源、氣源。
動火異常情況的處置
一、動火中發生火情的處置
1.動火中動火本體發生小的火情,若周圍無燃燒物或動火部位不與其他物料管道、設備相連,不會造成火災蔓延的情況下,應就地用滅火器材將其撲滅。查明動火部位有無餘料,餘氣,處置合格後再行動火。
2.動火中發生火情,有可能蔓延,造成火災的(包括誤切割帶物料管道),影響周圍裝置生產等,應立即停止動火,組織現場人員撲救(冷卻控制火勢)的同時,迅速通過“119”電話向消防隊報警和車間、單位領導報告。並組織操作人員採取隔離,關閉物料閥門等措施。
3.撲救有毒氣體、物料火災、人員站在上風向,必要時配戴個人防護器具。
二、動火乙炔氣發生漏氣回火情況的處置
發生乙炔氣膠管脫落接頭漏氣回火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迅速關閉乙炔瓶、氧氣瓶瓶閥。若氣瓶閥門一時無法關閉在向119報警的同時,應立即對氣瓶實施冷卻,組織人員將著火氣瓶轉移到安全地帶後,再採取用溼布關閉閥門,用乾粉、CO2等滅火器將火撲滅。
三、發現動火部位(管道)有餘壓餘氣情況處置
動火中若發現動火部位有餘壓餘氣應立即停止動火,採取洩氣洩壓措施。
四、作業環境發現異常情況的處置
1.動火現場若發現異味,應立即停止動火,迅速查明原因,採取措施,恢復動火前應用檢測儀器對大氣環境檢測合格。
2.動火中高處作業時風力超過5級以上,應立即停止用火。
五、設備內動火作業異常情況處置
設備內動火入作業人員發現胸悶、氣急、監護人員應立即有權停止動火,人員撤離現場。嚴重者可進行人工呼吸或心肺復甦等措施。
動火作業許可
1.動火許可證的辦理
二級動火作業
由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制定、落實安全措施並確認簽字,提交作業所在部門主管安全領導批准。
一級動火作業
由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制定、落實安全措施並確認簽字,連同安全施工方案、現場處置方案、風險分析結果一起提交作業所在部門,經作業所在部門主管安全領導審核後,由質量安全部負責人審批。
特級動火作業
由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制定、落實安全措施並確認簽字,連同安全施工方案、現場處置方案、風險分析結果一起提交作業所在部門,由作業所在部門和質量安全部負責人共同審核後,交總經理審批。
2.動火許可證的關閉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式三份:作業人員、作業所在部門和質量安全部各持一份。作業完成後,監護人認真檢查現場有無隱患,將《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簽字關閉,交質量安全部存檔。
遇節日、假日、夜間或其它特殊情況時,一級、二級動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審批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因故取消,《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原審批人籤批,並告知各相關方。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應編號,交由質量安全部存檔,保存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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