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生態環境要賠償《青海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出台

青海新聞網訊 9月7日,記者從省政府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青海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已印發實施,今年起在全省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將在全省範圍內建成責任明確、途徑多元、機制完善、技術規範、保障有力、應賠盡賠、修復有效、信息公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實施方案》明確賠償權利義務主體,根據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及各市州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違反法律法規,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為賠償義務人,其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其中,省域內跨市州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由省人民政府管轄;各市州人民政府管轄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由省人民政府與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協商開展。

《實施方案》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損害賠償權利人按本《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即,發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我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向環境(地表水、地下水、空氣、土壤等)非法排放汙染物,嚴重汙染環境、致使基本農田、防林護地、特種用途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國有草原或草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國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賠償情形。

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張生傑介紹,《實施方案》結合我省生態環境現狀,構建符合青海特點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核心,以生態環境損害擔責為重點,以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為技術支撐,以生態損害賠償案例實踐為抓手,對推動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維護環境公平正義,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實施方案》要求,我省已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開展,明確任務分工,及時研究和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督促檢查各市(州)及各相關部門政策落實和任務完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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