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幫父母建房就能分割房產?

日前,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裡傳出吵吵嚷嚷的打鬧聲,審判長李烈斌法官指揮司法警察制止了雙方當事人的爭吵。這幾位爭執不下的當事人是萬山村民何某福、龐某彩夫婦的七名子女,大兒子何某和與弟妹六人對簿公堂,要求分割父母生前房產三分之一的份額。

「以案说法」帮父母建房就能分割房产?

案情回顧

萬山村民何某福、龐某彩夫婦生前居住的房子,是上世紀70年代共同建造的自建房,土地使用權登記在何某福名下,他們生養了七名子女。

不料兩位老人故去之後,這所房子卻成為七名子女爭奪的財產。大兒子何某和一紙訴狀將弟妹六人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父母生前房產三分之一的份額。

一審

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何某和的主張。何某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珠海中院。

二審

何某和認為,他與父母都應該是這所房子的產權人。因為建房時他工作多年,每月工資收入上交父母,從挖地基、擔沙、抬石頭到建房全程參與,對建房有經濟和勞動貢獻,而當時弟妹年齡尚小,或在上學或仍需母親照顧,對建房的貢獻不大,因此他應該分得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

弟妹中部分人否認何某和的說法,認為何某和沒有對房屋建設作出較多貢獻,且在父母晚年期間對父母的照顧不及弟妹多。最小的弟弟何某洪還拿出了母親的遺囑,遺囑中龐某彩考慮到小兒子何某洪生活最為困難,將這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全部指定何某洪繼承。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對房子建設作出貢獻的子女是否應該取得父母房產的部分產權。

法院認為,本案的房屋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土地使用者”是七名當事人的父親何某福,該房屋建造在何某福和龐某彩婚姻存續期間,故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法院認為,大兒子何某和參與工作後將工資交與父母是自食其力、孝敬父母的應有之義,並不能以此作為享有父母房屋產權的依據。

法院認為,何某和作為家庭長子,在房屋建造時已經參加工作,但未與父母分家別居,所以為建設房屋出工、出力是其作為家庭一員為共同生活做貢獻的體現,是其作為家庭長子向父母盡孝的方式,為此付出比年幼弟妹更多的貢獻、為父母分憂解難也是理所當然之舉,並不由此取得房屋的共有權。

珠海中院依法審理後,駁回何某和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並告知涉案當事人有權另循法律途徑確定各自的遺產繼承份額。

該案審判長李烈斌法官在庭審結束後說,子女盡己所能為父母、家庭作出貢獻,是中華民族尊老愛幼傳統美德的體現,兄弟姐妹之間理應多一份理解和包容,互相扶持,才是真正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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