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難面前,「詐捐」的後果你知道嗎?

2015年10月21日,電影《我是證人》在成都宣傳,主演楊冪表示會為成都市特殊教育學校的盲人孩子捐獻100只盲杖、50臺盲人打字機,宣傳現場還有來自成都市特殊教育學校的盲童朗讀感謝信向楊冪表示感謝。然而,兩年多的時間裡,校方一直沒有收到楊冪捐贈的物資。微博上關於“楊冪詐捐”的傳聞引發了關注。

其實,不僅楊冪一人,在汶川地震期間,也有多位明星身陷“詐捐門”。明星通過對外公開的捐贈方式贏得了社會的認同與媒體的正面宣傳,但受贈者是否切實得到了明星所允諾的捐贈,公眾往往不得而知,這對於受贈人是極為不公平的。本文會和大家探討一下捐贈的撤銷。

捐贈,實為一種特殊的“贈與”。

一、捐贈是否可以撤銷?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即贈與是贈與人對己方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為。既然是處分己方財產,那麼是否可以撤銷這種處分呢?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顯然,本文開篇楊冪在電影宣傳時承諾的物資捐贈,因其具有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就屬於本條法律規定的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不可撤銷的情形。

災難面前,“詐捐”的後果你知道嗎?

二、贈與人不履行捐贈義務,受贈人享有何種權利?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校方可以要求楊冪履行贈與義務,要求楊冪交付承諾的物資。

同時,對於捐贈這類特殊的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一) 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二) 捐贈財產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因此,楊冪通過媒體公開承諾捐贈卻又不履行捐贈義務的行為,校方可以要求其交付,若捐贈人拒不交付,校方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僅在捐贈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到捐贈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捐贈才可以經一定程序後不再履行。

此外,實務中也出現過類似案例:在關則瓊、關則抗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i]中原審法院認為:“民辦教育是公益性事業,對民辦學校的捐贈屬公益性的辦學贈與,一經承諾不得撤銷。……,應允許承包方根據經營實際情況決定何時購買校車和建設室外體育塑膠跑道運動場,現中鵬公司提前解除合同,並以此請求承包方返還捐贈款項,理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也堅持同樣的觀點,即公益性捐贈一經承諾不得撤銷,合同的提前解除,亦不能解除承諾的公益捐贈,捐贈應繼續履行。

自古一方有難八方支援,公益捐贈不僅僅是一種贈與,更是以公益為目的的一份救濟扶助的承諾。不管是明星,還是一般公眾,一旦作出了公益捐贈的承諾,就需要按照承諾去履行。因此,現行法律基於其公益的目的性規定了捐贈人的履行義務和受贈人要求其履行的權利。

且,明星作為具有較高社會關注度及號召力的一類群體,在災害來臨時做出的公益捐贈行為是在承擔社會責任,也是在強有力地號召社會大眾眾志成城共同抗災扶貧,更是在提升自己的社會影響、增加自身的社會關注度。因此,明星承諾的公益捐贈更應該接受公眾監督,依法履行,保證捐贈的物資落實到受贈人手中。

“楊冪詐捐門”以一封進展聲明結束,但重視捐贈的實際履行仍然需要引起包括贈與人在內的社會公眾的重視。山東壽光洪災險情處理仍在繼續,希望不再有“詐捐”的存在,在災難面前不應將捐贈作為宣傳吸睛的手段、噱頭,應該發揮公益贈與的真正價值、眾志成城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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