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案件當中「無產可破」時的事例對策

破產清算案件當中“無產可破”時的事例對策

2018年以來,隨著中央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逐步邁入深水區、攻堅期,地方各省也積極推動“殭屍企業”的處置,而所謂的“殭屍企業”是指:不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生產經營活動基本停止,且恢復無望,持續虧損三年以上,已資不抵債,現金流枯竭,無法全額償付到期債務本息,只有依靠政府救助或者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才能勉強維持運轉的企業。故為處置殭屍企業提供司法保障的破產清算案件也呈現了以點帶面、逐步深入的框架格局。在這其中,“無產可破”的企業同樣成為各地法院及管理人不得不正視的案件類型。

無產可破是指企業法人的財產幾乎為零,導致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的破產費用都無法予以清償。因此,在實務操作中,管理人往往會避免接觸到該類型的案件,即使法院通過搖號的方式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也沒足夠的經濟基礎來推動破產程序的進行,造成諸多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企業破產的初衷也就不復實現。

而建立破產管理人基金,是有效提高管理人正常推進破產程序的良好應對之策。基於實踐中無產可破案件數量在破產案件總數中佔據相當比例,已有不少法院對破產管理人基金進行了先行探索。從各地法院的實踐來看,破產管理人基金可能來源於財政撥款、社會捐助、管理人報酬提取等,其適用的對象僅限於已盡勤勉忠實義務、但由於債務人財產價值總額過低而致報酬過低的破產管理人,基金的運作上設置有許多規定和限制,以保障基金支取的審慎。

(一)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出臺的《關於規範和加強破產管理人選任、管理工作的意見》的基礎上,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實際,指定了《關於管理人報酬基金的管理辦法》,其中規定支取管理人報酬專項基金的對象,更進一步明確了無產可破案件當中管理人破產費用都無法清償時予以基金補償的四種情形。同時,也說明了設立該專項基金的目的是在於填平,而非盈利,從而保障破產程序的順利推進,一方面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為破產企業平穩退出市場提供財政保障。

(二)富陽區人民法院

富陽法院在具體運行該辦法的過程中採用以下路徑設計,一是明確專項基金來源。富陽地區破產管理人專項基金由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用於補償杭州市富陽區企業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等情況,專項基金設立在區財政局,金額為200萬元,每年結餘部分結轉下年度使用。同時,在富陽法院承辦案件的管理人,可按約定會自願原則按報酬比例繳納基金,補入破產管理人專項基金。二是明確專項基金適用範圍。當出現破產財產全部設置擔保物權,變價不足以清償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的,且擔保物權人未向管理人支付管理人報酬的;破產財產變價後不足以清償建築工程款等其他優先受償權的,且優先權人未向管理人支付管理人報酬的;破產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其他人民法院認為可以申請的情形時,管理人可根據要求向法院申請使用企業破產管理人專項資金。三是嚴格管理人考評機制。富陽法院在確定破產案件管理人報酬時,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外,同樣要求管理人嚴格按照考核辦法履職,根據業績考評分最終確定其報酬。在無產可破案件中,管理人計算報酬的基數約等於零,在此種情況下,管理人的報酬就有賴於嚴格的考評機制,從中區分報酬的高低。四是設立嚴格的監管制度。一方面,管理人在資金收支和運作時應登記成冊,並附相關原始憑證,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經查證核實,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基金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另一方面,法院相關人員在辦理在辦理專項基金申請的過程中,如有違紀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破產清算案件當中“無產可破”時的事例對策

專業:刑事偵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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