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法院2017年度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1~2

福州法院2017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2

★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福州法院2017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2

近日,福州中院正式發佈2017年度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通過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司法規範、指導、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重要作用,推動福州法治建設。

入選案例來源於福州兩級法院2017年審結的一、二審行政訴訟案件,涵蓋行政強制、房屋徵收補償、教育行政處罰、公益行政訴訟、工傷認定、治安行政處罰、招投標管理、工商行政登記等各類案件,涉及民生且類型多樣,從不同行政領域反映出全市行政訴訟的特點。

案例的選取考慮到人民群眾關注的重點領域權益保障以及裁判的司法指導意義,既強調對法律條文的準確理解,也注重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運用,也有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規則的把握;既強調對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監督,也注重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對規範行政案件裁判尺度、促進依法行政和引導當事人合法維權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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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福清市江陰鎮下堡村下堡村村民小組訴福清市人民政府土地徵收行政協議案

基本案情

原告福清市江陰鎮下堡村下堡村村民小組主張福清市江陰鎮下堡村下堡自然村的東朋蝦池(含石砌護坡)為其出資建設所有。該蝦池於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間發包給林下南養殖。後因福耀工業園項目用地,該蝦池被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徵收,徵收補償工作部分由福清市江陰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江陰鎮政府)代為辦理。原告認為江陰鎮政府將本應支付給原告的補償款支付給了林下南,致使原告合法利益遭受損害,故訴至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江陰鎮政府與林下南簽訂的《徵遷補償協議書》及《徵遷漏項補充補償協議書》,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遷補償費284438元。

裁判結果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佈。本案中,如果原告認為江陰鎮政府與林下南簽訂的補償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財產事項的辦理,應當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並由林成官作為主要負責人以下堡村村民小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但林成官未能提供下堡村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由其以下堡村村民小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的證據,故林成官無權以下堡村村民小組名義提起本案訴訟。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1]的規定,裁定:駁回林成官以福清市江陰鎮下堡村下堡村村民小組為原告的起訴。原告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1] 該解釋已廢止,對應2018年2月6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

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行使訴權。實踐中,常常遇到村民委員會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提起訴訟的情況,導致農民權益受到損害而無法得到救濟。因此,有必要賦予具有代表性的農民以集體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是村民小組不同於民法中的法人,不具有獨立於其小組成員的意思表示能力,以村民小組名義起訴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履行民主議定程序以形成小組成員的共同意志。當事人以村民小組名義起訴的,應當依法提供村民小組討論決定的相關證據材料,否則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裁定駁回起訴。

案例二

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訴福州市晉安區農林水局

違法發放農機購置補貼案

基本案情

2011年、2012年,福建龍晶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晶公司)、福州乾洋葡萄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乾洋合作社)依申請分別獲得農機購置補貼。後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福州市晉安區農林水局農機管理站在辦理上述國家農業機械專項購置補貼過程中,未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審核通過了龍晶公司、乾洋合作社不符合條件的國家農機補貼申請,導致國家農業機械專項購置補貼資金被套取。

2016年11月,公益訴訟人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向福州市晉安區農林水局(以下簡稱晉安區農林水局)與福州市晉安區財政局(以下簡稱晉安區財政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及時收回龍晶公司和乾洋合作社套取的專項補貼資金,無果。2017年1月16日,公益訴訟人向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晉安區農林水局發放農機購置補貼的行為違法,並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

裁判結果

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晉安區農林水局在發放龍晶公司和乾洋合作社申請的國家農機購置補貼,存在不符合條件而取得補貼的情形,導致國家補貼資金被套取。被告晉安區農林水局與第三人晉安區財政局在收到公益訴訟人的檢察建議後,仍未收回被套取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仍然處於被侵害的狀態,被告晉安區農林水局應採取補救措施,第三人晉安區財政局應積極協助被告。判決:一、確認被告晉安區農林水局向第三人乾洋合作社、龍晶公司發放農機購置補貼的行為違法;二、被告晉安區農林水局應於判決生效後60日內採取補救措施。案件宣判後,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被告晉安區農林水局作為本地區農機管理部門依法負有在其轄區內實施和管理農機補貼的法定職責,財政部門負責對資金的分配使用負責進行監督檢查。本案被告未依法履責,人民法院判令其採取補救措施,於法有據。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主動取消了龍晶公司、乾洋合作社補貼申請資格。通過公益訴訟,本案取得了良好法律監督效果。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發展變革轉型的關鍵時期,在公共利益保護上難免存在不完善之處,公權力的行使也不必然等於公共利益得到保護。此外,環境汙染、食品藥品安全、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嚴重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有其迫切的現實意義,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亦將成為履行法律監督的司法利器。

福州法院2017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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