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獲刑,二審期間履行債務得以從輕處罰!

男子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獲刑,二審期間履行債務得以從輕處罰!

男子黃聰與他人因房屋買賣行為發生糾紛,南寧仲裁委員會裁決黃聰返還他人購房定金等費用。然而黃聰未在期限內自動履行裁決義務,且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未履行法定義務,遂被青秀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黃聰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黃聰親屬代其全部償還了債務款。

今天(9月6日),南寧市中院審結了該案,根據黃聰的悔罪表現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其得以提前刑滿釋放。

男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获刑,二审期间履行债务得以从轻处罚!

黃聰與呂某因房屋買賣行為發生糾紛,由南寧仲裁委員會依據申請予以受理仲裁。2015年12月28日,南寧仲裁委員會裁決黃聰返還呂某購房定金880000元及支付呂某預交的仲裁費用7756元,共計887756元。因黃聰未在上述裁決書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裁決義務,呂某於2016年3月15日向南寧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裁決內容。南寧市中院予以立案受理,確認黃聰應向呂某返還定金880000元、仲裁費7756元及負擔執行申請費11277.56元,後依法向黃聰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法律文書。在強制執行期間,黃聰未依法履行報告財產等相關法定義務,亦未將其於2016年6月23日的一筆收入人民幣700000元及此期間的房屋租金收入用於償還呂某,而是挪作他用,致使上述仲裁裁決的內容無法得到執行。

黃聰在本案二審期間,委託其親屬代為履行全部執行義務,呂某已收取清償債務款項970000元,並於2018年7月19日請求撤回執行申請。

南寧市中院經審理認為,黃聰對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黃聰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鑑於二審期間黃聰委託其親屬代為履行全部執行義務,具有悔罪表現,可對其在一審判決量刑的基礎上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對黃聰改判為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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