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壽光五部門聯合發布抗災救災期間重要公告

中國山東網濰坊9月5日訊(記者 韓蓓蓓) 近期,受颱風“摩羯”、“溫比亞”影響,濰坊壽光市遭遇特大洪澇災害,各鎮街區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水災,給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嚴重影響。當前,全市上下正眾志成城,全力開展抗災救災工作。為維護全市社會大局穩定,營造良好社會秩序。中共壽光市委政法委員會、壽光市監察委員會、壽光市人民法院、壽光市人民檢察院、壽光市公安局五部門發佈關於嚴厲打擊抗災救災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一、全市廣大人民群眾要以大局為重,堅決服從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二、在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通過非法聚集、圍堵、靜坐、滯留滋事、呼喊口號、散發傳單、拉掛橫幅、張貼標語、攔截車輛、堵塞道路等方式表達投訴請求,或者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等重要活動場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等定罪處罰。對煽動、串聯、脅迫、僱傭、幕後操縱他人信訪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利用互聯網、手機等方式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編造並傳播有關汛情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四、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佔、挪用救災物資、運輸工具及各類救災、電力、通信、防汛等設施設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等定罪處罰。

五、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販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定罪處罰。

六、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阻礙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運送物資車輛通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線、警戒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等定罪處罰。

七、全市黨員幹部在抗災救災過程中不作為、亂作為,貪汙、挪用救災款物等違紀行為,依紀依法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以瀆職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等定罪處罰。

八、對其他擾亂治安秩序、市場秩序、交通秩序等危害抗災救災的違法犯罪行為,廣大群眾應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對抗災救災期間發生的違紀違法犯罪行為,市紀委監委、政法機關將依紀依法從重從快從嚴懲處。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寿光五部门联合发布抗灾救灾期间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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