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營業廳擅自更改用戶的用電付款方式,是否正確?

記得農村以前都是老式機械錶,抄表難度大,可以理解,近幾年國家加大農村電網改造,為農村用戶更換智能式電子錶,數據採集直接通過信號發送到基站,相對也節省他們的工作強度和提高了工作效率。

現在突然發現在農村很多地方的電力營業廳竟然擅自給用戶開通智能電管家,將以往的後付費方式強行變更為預付式,也就是之前的“先用電後繳費”通過這個功能變為“先繳費後用電”。

為此有人特意諮詢了國網客服,客服人員稱預付費模式只是針對開通了智能電管家的用戶,可以選擇預付和後付兩種繳費方式,必須由業主本人書面簽訂協議後才可以開通,在得到筆者的否認後他們聲稱可以向該營業廳申請變更為之前的繳費模式。由此可見,電力營業廳擅自將業主的電錶由交易習慣的後付費自動升級為新型模式的預復費,這種行為侵犯了用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此行為屬於強制交易行為,用戶作為消費者,有權選擇不變更。

根據《電力法》《合同法》中的規定: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電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電費的繳納方式屬於供電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既然是合同關係,那麼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電力營業廳的該行為很顯然屬於對供電合同內容的變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取得業主們的同意,未經業主們的同意,對業主們不具有約束力。

內人士稱,電力營業廳在未經業主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變更收費模式的行為屬於合同行為,一方要變更合同內容,必須經過雙方的同意。在沒有雙方變更合同條款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供電公司無權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或者強制消費者變更合同內容。

雖然電子付費方式是一種先進的付費方式,如果要推廣,只能採取自願、倡導和公開的方式進行勸導,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

電網營業廳擅自更改用戶的用電付款方式,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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