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民買到7000元假名酒,獲賠2.4萬餘元!

常州市民買到7000元假名酒,獲賠2.4萬餘元!

常州市民买到7000元假名酒,获赔2.4万余元!

男子花7000多元購買四箱“天之藍”,得知是假酒後將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還7000多元貨款並支付10倍賠償金。

常州市民买到7000元假名酒,获赔2.4万余元!

今年6月,市民朱先生到位於橫林鎮崔橋的某食品店購買兩箱“天之藍”用於招待朋友。在拆開包裝準備飲用時,發現酒箱內一股酒味,經仔細查看發現其中一瓶還未拆封就已經漏酒。朱先生立即意識到自己可能買到假酒,於是立即向武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並

再次到該食品店購買兩箱“天之藍”用於作證。

常州市民买到7000元假名酒,获赔2.4万余元!

隨後,這4箱“天之藍”經洋河股份公司鑑定,都是假酒。於是朱先生向市場監督局投訴。經武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解,雙方達不成調解協議。朱先生就起訴至經開區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賠十。

法庭上,食品店老闆承認酒確實是自己賣給朱先生的,但辯解稱,這批酒是別人推銷過來的,自己在進酒時也不知道是假的,而現在自己聯繫不到上家,損失都要自己承擔,希望法院能夠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也希望朱先生能夠諒解。

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店家支付朱先生24800元。

常州市民买到7000元假名酒,获赔2.4万余元!

該案承辦法官解釋說: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酒類依工商系統分類屬食品,某食品店銷售的“天之藍”經廠家鑑定為假酒,所以朱先生有權要求食品店賠償。

關於朱先生第二次到食品店再次購買假酒的“知假買假”行為,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產品有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法律不予支持。由於法律尚未作修改,而且法條也意在遏制假冒偽劣產品氾濫勢頭,所以朱先生第二次行為不影響其索賠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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