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貴陽市社區戒毒康復條例》系列(三)

学习《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系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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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陽市社區戒毒康復條例》的說明

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17年10月31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陽市社區戒毒康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決定報請批准。現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禁毒工作事關國家安危、民族興衰、人民福祉和社會和諧,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委、市政府一貫高度重視。2014年以來,市委、市政府出臺《關於深入開展禁毒人民戰爭的工作意見》進行部署,市禁毒部門出臺了關於推進禁毒工作社會化、建立完善吸毒人員管控“無縫銜接機制”和加強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等一系列文件,明確了一系列服務管理措施。在市委、市政府的強力推動下,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堅持人文關懷、科學戒毒、綜合矯治、幫扶救助的工作原則,脫毒治療、心理矯治、體能康復、教育培訓、社會保障、就業扶持的工作模式,最終形成了科學戒管、長期聯動、無縫銜接的“貴陽經驗”,取得了好的社會效果,得到國家禁毒辦的高度肯定並在全國推廣。由於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是一項長期、複雜的工作,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固化貴陽經驗和做法,為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制定過程

2017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關於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6月29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員第三次會議聽取關於《條例(草案)》的起草說明和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初審報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結構合理,內容全面,特色突出,可操作性強,各項規範的設置切合我市實際,又順應我市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發展的要求,總體上已趨於成熟,沒有提出過多的修改意見。

初次審議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作了部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於8月17日在貴陽日報、貴陽晚報和貴陽人大網進行公告,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同時還將徵求意見稿送市人大各專委會和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地方立法諮詢專家,市政協、市中院、市檢察院、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有關群團組織和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9月5日,法工委召開市禁毒辦、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體育局、法制局、衛計委、區(市、縣)禁毒辦、鄉鎮、社區服務中心、社會化康復站、專門收治病殘吸毒人員的特殊病區、醫院、戒毒藥物維持治療門診等單位和部門參加的專題論證會;9月6日,常委會副主任李澤帶隊到烏當區創新社區社會化戒毒康復站、順新社區社會化戒毒康復站實地考察,並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了社區禁毒專職工作人員、公安禁毒民警、禁毒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意見。

根據收集到的意見,法工委對文本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並於9月13日徵求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徵求了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龐鴻,副市長、公安局局長陳小剛的意見。9月21日,召開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及省直有關部門論證會,聽取了意見。10月10日,法工委和市禁毒辦召開專題會,對省人大論證會上的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對文本再次作了修改完善。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第六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認為文本已經成熟,可以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和表決。10月17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主任會議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修改情況彙報,決定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並向市委作了專項報告。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經費問題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是一項長期、複雜、艱鉅的系統工程,為確保可持續、有序推進工作開展,必須保障足夠的工作經費,《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目標績效考核,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且實行分級保障。涉及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有關部門,所需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經費也是按照分級保障的原則,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關於部門機構職責

《條例》第二章專章規定部門機構職責,之所以這樣,是因為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涉及各級禁毒委員會和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教育、體育、藥品監督等多家職能部門以及鄉(鎮)政府、社區服務中心的職責,還涉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的職責,涉及的部門機構多,職責有交叉重合,而相關上位法對這些部門機構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職責只作了原則規定,且有的職責散見在國家、省、市的相關規章、文件中。部門聯動、齊抓共管,是我市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有效舉措,各部門在各司其職的基礎上相互配合、協作聯動,有利於形成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合力。為了更好地發揮各部門在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中的職能作用,固化我市的成功經驗和做法,確保各部門機構依法履職,有序開展工作,形成法治化的長效工作機制,《條例》第二章對各主要部門機構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職責逐一進行了細化規定。

(三)關於社區戒毒康復監督管理

2015年以來,我市相繼出臺了《中共貴陽市委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開展禁毒人民戰爭的工作意見》、《市禁毒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等一系列文件,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實現“無縫銜接”的監管措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為了將各環節“無縫銜接”的工作機制落到實處,實現規範化管理,《條例》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在第八條禁毒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中明確規定要建立和實施無縫銜接工作機制。二是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現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無縫銜接。在第二十條規定建立戒毒康復工作大數據應用平臺,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通過該平臺採錄、處理相關信息,按照規定實現共享。三是《條例》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戶籍地、現居住與執行地的確定以及對執行地有異議的處理,公安機關作出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決定後與執行地的無縫銜接,防止推諉扯皮導致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脫管、漏管。四是第二十六條至三十六條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在社區戒毒康復期間落實社區戒毒康復協議,各責任主體執行社區戒毒康復措施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四)關於社區戒毒康復支持保障

《條例》一是第三十八條固化我市以“一辦兩會三中心”為工作服務平臺,開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成功經驗。我市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以社會化戒毒康復站為抓手,成立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志願者協會、家屬委員會、康復中心、就業中心、幫扶中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組織和動員家屬及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取得了好的社會效果。為此《條例》將這一戒毒康復工作“貴陽經驗”用立法予以確認。二是培養專職的禁毒工作隊伍。不僅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禁毒專職工作人員,或者通過招聘、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禁毒社會工作者,承擔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還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禁毒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禁毒志願者協會等社會組織,培育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為了穩定禁毒工作隊伍,還規定根據禁毒專職工作人員和禁毒社會工作者的學歷資歷、職業資格、職業能力、崗位業績等條件對其進行分類管理,建立與其職業特點相適應的薪酬制度。三是加強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檔案、信息的管理,對其中的未成年人檔案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外,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檔案、信息,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從而為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迴歸社會、積極參與就業、創業等提供更加有利的機會和條件。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文本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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