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合理欠薪”,员工要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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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生涯中,最让劳动者困扰的,想必是单位拖欠工资了。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对市场秩序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尤其是对一个人工作来供养全家的家庭来说,拖欠工资更是容易让全家人的生活陷入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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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依法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报酬,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不在拖欠工资的单位继续工作。解除合同后,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同时,若用人单位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还会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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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那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否一定构成故意拖欠工资呢?答案是否定的,让我们一起从下面这个案例中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本期案例

陈先生自2011年起在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从事运营工作,经过多次合同续签,陈先生与该信息公司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020年1月。2017年1月10日公司的账户因某些原因被其他法院另案冻结,并于2017年5月22日紧急召开了全体员工大会向员工说明经营困难。2017年6月1日起,该公司不再实际经营。

截止该日,公司未向陈先生支付其2月份绩效工资及3至5月份工资。2017年7月6日,该公司收到了陈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支付补偿金,陈先生便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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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仲裁委作出裁决,未支持陈先生关于请求信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陈先生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存在主观恶意,应当向陈先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由于劳动者行使即时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立法在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会进行衡量。因此,单纯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制的对象,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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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情况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对于企业确因生产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信息公司在经营发生困难、难以及时发放员工工资时,理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提前告知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并提出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工资的相应处理方案,同时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预先告知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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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案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在拖欠陈先生工资时,及时就相关情况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协商,也无证据证明对于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已预先告知陈先生。最重要的是,公司并未在延期一个月内支付拖欠陈先生的工资。

综上,法院认定信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并无正当理由。

法院谈到,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界定本案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

早在2017年1月10日,公司银行账户便被另案冻结,冻结金额高达13,000,000元。公司提交给法院的相关情况说明载明,上述被冻结账号系公司用以发放工资的账号。然而,公司并未在第一时间将相关危机告知员工并采取相应措施,相反,从2017年2月起接连拖欠员工绩效工资或工资。由此可推断,公司对于拖欠员工工资抱以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也即,公司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具有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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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存在主观恶意,应当向陈先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陈先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信息公司应向陈先生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所以,并非不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工资即构成拖欠工资。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时劳动者得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理解为当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且

具有主观恶意的情形下,劳动者方享有这种即时解除权,并得以据此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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