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評」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減刑至16年,高某芳又會怎樣?

「時評」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減刑至16年,高某芳又會怎樣?

【時評】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減刑至16年,高某芳又會怎樣?

碧翰烽/文

當下,人們正高度關注假疫苗事件,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竟然獲得了三次減刑,不需要把牢底坐穿。第一次從無期改判19年,第二次獲減刑一年九個月,第三次減刑期限為一年半。相信這樣的減刑還會有繼續。

怎麼看?怎麼想?從法律上講是可以減刑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我總覺得不是滋味。

首先,這個三鹿前董事長靠什麼功勞獲得了減刑?這個需要公開細節。

一個毒奶粉的製造者,黑手伸向的是嬰幼兒,要多罪惡有多罪惡,判處無期徒刑算是輕的。或許當她入獄之後,有了一些改變,但這改變是不是足以達到了三番五次減刑的地步。

恐怕有關方面需要公開各個方面的細節,看看她在監獄裡立了哪些功勞,以接受社會的監督。

「時評」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減刑至16年,高某芳又會怎樣?

其次,關於食品藥品領域的嚴重犯罪,該不該實行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也就是說,只有死緩累犯,或者是以上八類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才能給予限制減刑。

我就在想,作為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極大威脅的食品藥品犯罪,有的已經完全等同於“故意殺人”,而且還是害的天真無邪的孩子們,為什麼就不能限制減刑?難道說,我們受到的假藥品、毒食品之害,還不夠嗎?

最後,關於食品藥品領域犯罪的重判問題,該不該實行死刑或終身監禁?

目前,長春長生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是以生產、銷售劣藥罪被批准逮捕的。我查了下刑法,這個罪名,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但是如果是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高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死刑當然是需要慎重的,但是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絕不能輕饒,尤其是針對老人、婦女以及兒童的犯罪更是不能容忍。

可是如果高某芳們最終也只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許也將重走田文華的減刑之路,不知道這是不是大家願意看到的結局。

那麼,我們就需要檢驗法律的力度,看能否震懾住食品藥品犯罪的猖獗?即便是無期徒刑,我們能否限制減刑,判其終身監禁,或許是一大進步。

一個毒奶粉,一個假疫苗,兩個董事長都是女人,傷害的都是孩子,她們難道不是母親?她們難道沒有孩子?究竟是她們利慾薰心,還是我們心慈手軟,值得深深的思考與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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