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一)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參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風險情況下提供物質幫助(包括現金補貼和服務),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減少經濟損失的制度安排,努力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傷有所保、失有所助、育有所補”的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目的。社會保險事關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事關廣大繳費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備受社會關注。2011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頒佈施行,它的內容包含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多項社會保障,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我國城鄉全體居民。《社會保險法》被稱為社會保險領域的“基本法”。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按參保人群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現了制度、人群的全覆蓋。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參保範圍

我省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基金會聘用專職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非在編人員,均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統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目前我省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或100%的比例,由本人自主申報),按20%的比例繳費,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三、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需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並且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

根據《實施若干規定》(人社部第13號令)相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可有以下三種選擇:一是延長繳費至15年,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二是可申請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城鄉居保待遇;三是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金額。

四、基本養老保險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保職工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五、繳費年限的組成

繳費年限由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組成,實際繳費年限為實行個人賬戶制度後的繳費年限(我省個人賬戶制度建立為1996年1月1日,原行業統籌單位為1998年1月1日);視同繳費年限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之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六、喪葬撫卹待遇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支付遺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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