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鼎盛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彭安兵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宏源建築機械租賃有限公司、邱金錢與被告中航鼎盛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彭安兵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4916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泉州宏源建築機械租賃有限公司、邱金錢請求判令:一、中航鼎盛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彭安兵立即償還拖欠的吊車費44630元,並應從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至欠款還清時止;二、本案訴訟費用由中航鼎盛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彭安兵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8年12月11日10時0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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