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用法:借條與欠條的區別是什麼?附正規借條和欠條範本

在民間借貸中,經常會用到借條與欠條,但是很多人經常將借條與欠條混為一談,認為它們之間沒有什麼區別,反正都是一樣的意思,都屬於債權的憑證。然而,它們的法律效力雖然沒有高低之分,但是它們在法律上所代表的意義是有區別的,書寫規範也有所不同。

學法用法:借條與欠條的區別是什麼?附正規借條和欠條範本

一、借條與欠條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買賣、勞務、企業承包等事實產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條。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2.訴訟時效不同。這裡分為約定了還款日期和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兩種情況。

(1)約定了還款日期:

約定了還款日期的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都是三年,訴訟時效從還款日期滿時起算。

(2)沒有約定還款日期:

①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

②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3.舉證責任不同。

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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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條與欠條哪個更好?

綜合上述借條與欠條的區別對比,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收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款時宜 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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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條的四大陷阱:

1.故意寫錯借款人姓名。

王鳳向好友張某借款人民幣10萬元,並寫下借條,約定兩年後還款。王鳳在借條署名時故意將“王鳳”寫成了“王風”。出於信任,張某當時並沒在意借條的署名。約定期滿後,張某找到王鳳要款,王鳳卻以借條上並非“王鳳”為由拒不認賬。無奈之下,張某將王鳳告上法庭。儘管法院結合其他證據材料支持了張某的主張,但張某也因為當初沒有認真核對借條而付出了時間與精力。

提示:借條如果由出借方書寫時,出借方不妨將自己與對方的身份證號碼書寫上去,這樣即使借款人與出借人的姓名書寫潦草難以識別或者書寫有誤時,還可以根據身份證號碼確定借貸雙方的身份。

2.內容表述不清,產生歧義。

王某借李某20萬元,向李某出具借條一張。半年後王某歸還李某5萬元,遂要求李某將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李某出具借條一張:“王某借李某20萬元,現還欠款5萬元”。這張借條上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理解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李某不能舉出相關證據證實王某仍欠其15萬元,其權利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提示:借條上的內容要仔細核對,不留歧義。

3.口頭約定利息。

張某向吳某借款15萬元,口頭約定利息為年息5%。張某在向吳某出具借條時寫到:今張某借到吳某現金15萬元。吳某考慮到張某是其好友,沒有要求張某將利息寫進借條。後來吳某以借條為據,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還本付息,法院最終駁回吳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提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對於借款的利息,借貸雙方應當事先作出明確約定,並將利息的約定明確記載於借條之上。

4.自書借條。

趙某向孫某借款80000元,孫某自己將借條寫好,趙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後孫某持借條起訴趙某要求還款180000元,趙某預辯無言。後查明孫某在借條上“80000元”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趙某簽名後在“80000元前面添加了個數字”1“。

提示:借款金額的阿拉伯數字後面加上數字的漢字大寫,防止數字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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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條和欠條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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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借條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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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欠條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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