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警方發布「反殺」案通報:于海明屬正當防衛,不負刑責!

无罪!警方发布“反杀”案通报:于海明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昨天下午,江蘇崑山警檢相繼發佈通報,認定崑山“反殺案”當事人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崑山市人民檢察院表示,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據央視《今日說法》報道,8月27日,崑山市公安局對於海明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崑山警方正在為於海明辦理解除刑事強制措施的相關手續。

9月1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微信發佈了《為什麼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 關於崑山“8.27”案件的分析意見》一文。

无罪!警方发布“反杀”案通报:于海明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以下為全文: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致死?備受社會輿論關注的崑山市“8.27”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有了結果。


9月1日下午,崑山市公安局和檢察院相繼發佈通報,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案件經歷了什麼,有哪些你所不知的細節,


為什麼認定正當防衛,這裡有江蘇檢察的意見和聲音。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寶馬轎車駕駛員持刀砍人反被殺案。公安機關接警後及時趕赴現場調查處理,並於當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此案高度重視,崑山市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對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江蘇省檢察院、蘇州市檢察院及時派員進行指導,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對此案表示關切。


公安機關查明,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為87mg/100ml),載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行至崑山市震川路,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經雙方同行人員勸解,交通爭執基本平息,但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拿出一把砍刀(經鑑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釐米,其中刀身長43釐米、寬5釐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追趕數米被同行人員拉阻,後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劉海龍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鑑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繫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二、認定於海明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分析意見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本案事實及現有證據,檢察機關認為於海明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1. 劉海龍挑起事端、過錯在先。從該案的起因看,劉海龍醉酒駕車,違規變道,主動滋事,挑起事端;從事態發展看,劉海龍先是推搡,繼而拳打腳踢,最後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


2. 於海明正面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本案系“正在進行的行兇”,劉海龍使用的雙刃尖角刀系國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屬於刑法規定中的兇器;其持兇器擊打他人頸部等要害部位,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後,其立即上前爭奪,沒有放棄跡象。劉海龍受傷起身後,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車——於海明無法排除其從車內取出其他“兇器”的可能性。砍刀雖然易手,危險並未消除,於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著緊迫而現實的危險。


3. 於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於海明搶刀後,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所以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檢察機關認為,於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 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衛的實質在於“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確防衛者在刑法中的優先保護地位。

實踐中,許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衛者在倉促、緊張狀態下往往難以準確地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難以周全、慎重地選擇相應的防衛手段。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防衛者面臨的緊急情況,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規定,保護防衛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樹立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本案是劉海龍交通違章在先,尋釁滋事在先,持刀攻擊在先。於海明面對這樣的不法侵害,根據法律規定有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


社會各界對這起案件給予了極大關注,尤其是廣大網民、專家、學者、律師積極提出意見建議,理性表達觀點訴求,促進了案件的依法辦理,江蘇檢察機關表示衷心感謝。


人身安全是每個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對來自不法行為的嚴重緊急危害,法律應當引導鼓勵公民勇於自我救濟,堅持同不法侵害作鬥爭。司法應當負起倡導風尚、弘揚正氣的責任,檢察機關也將會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正當防衛權利,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崑山“反殺案”關鍵證人講述案發全過程

於海明現身:感謝公正的裁判

2018年8月27日晚上9:36,於海明騎著自行車在路口等紅綠燈,寶馬車駕駛人劉海龍強行駛入非機動車道。

當時寶馬車上坐著四個人,劉海龍、劉強強、他們兩人的女性朋友。劉強強說,劉海龍駛入非機動車道後,以為撞車了,就在車裡跟於海明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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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強

劉海龍隨即讓劉強強下車,看有沒有撞車,劉強強回覆說沒有撞車。劉強強說,當時坐在寶馬車後排的女性朋友也下車了,幫忙把於海明的自行車架起來,放在了馬路邊上。

劉強強:我問那個人有沒有事,他說沒事,沒事我說你走吧。

就在劉強強和女性朋友離開的時候,劉海龍從駕駛室裡衝了出來,對於海明拳打腳踢。

這一幕,於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是目擊者。當時,他在離於海明十幾米遠的地方等紅綠燈。小柯全程見證了整個過程,並一直試圖制止整個事件的衝突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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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海明同事小柯(化名)

小柯說,從駕駛室裡出來的劉海龍一見於海明就開始打他。

小柯:看到那個真的傷的很重,胳膊整個肉都翻起來。

這一簡單的拳腳衝突,隨著劉海龍從駕駛室拿出一把長約50釐米,寬約5釐米的雙面開刃刀具,事件開始升級。

劉強強說,劉海龍衝向於海明,砍的滿身都是血的時候,他是準備過去拉劉海龍走的,但看到此時是於海明拿著刀,他恐懼了。

劉強強:看到他(劉海龍)胳膊上流血了,這裡都流血了。

記者:你看到哪流血了?

劉強強: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後來那個人指著我、攆著我。劉海龍讓我跑,我一看那個人提著刀攆我,我就跑了。

同在現場的小柯告訴《今日說法》記者,於海明後面追劉海龍的時候,就沒有砍他了。

小柯:追他就沒砍了。

記者:沒砍了被你拉住了是麼?

小柯:他(於海明)當時就往那個小路跑過去了,我就在那個樹底下,他就不追了。然後我就打了電話報警,報警後我只想警察快點來。

由於劉強強在衝突過程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目前,崑山警方對其依法行政拘留。

記者從崑山警方處獲悉,於海明正在辦理相關手續。

於海明:我身體狀況挺好的,“感謝國家,感謝人民政府,感謝人民警察,對這件事情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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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8月27日晚上9時36分左右,一輛寶馬車越線非機動車道的過程中,遇上一騎著自行車的騎車人,雙方發生糾紛,最終導致一死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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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綽號“龍哥”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衝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

崑山警方於8月28日通報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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