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求子,閨女剛出生就轉賣

一心想要男孩的王某,將親生女兒送養給韓某,向對方索要1萬元;此外王某為幫朋友李某要個孩子,竟聯合婦產科主任趙某,當起中間人介紹這筆買賣。這樣的行為,法律必須嚴懲。

原本,王某和妻子有個聰明伶俐的女兒,在鄰居眼裡,王某一家雖然不是大富大貴,可也算過得幸福美滿,可在王某心裡卻有一件事不舒心——沒有兒子傳宗接代。王某一直想再要個兒子,可是妻子卻不能生育了,而此時王某認識了小芳,希望小芳能給自己生個兒子。

不久小芳懷孕了,在某醫院婦產科順產一女嬰。一看是女嬰,王某的心瞬間就涼了。小芳生產住院期間,王某認識了該醫院婦產科主任趙某。王某哄騙小芳說,女嬰的身體不行,活下來的可能性不大,為了不讓其傷心,讓她先走,後面的事他來處理。在撫養女嬰期間,王某向小芳謊稱女嬰已死,後將女嬰送給了韓某,並向其索要了1萬元。

不僅如此,王某還當起了買賣兒童的中間人。王某和李某兩家都在某鎮租房子住,老家又是同一個鄉鎮的,慢慢地兩家就熟絡起來。在一次聊天中,李某透露出妻子一直懷不上孩子。一天,李某去找王某玩,聊天中再次嘆息還沒有孩子。“可以去抱養一個。”王某支招道。“抱養孩子”這是李某之前沒有想過的,然而王某的一句話讓李某動了心。“熱心”的王某隨即表示此事包在自己身上。

等李某走了以後,王某就撥通了某醫院婦產科主任趙某的電話,詢問醫院是否有家裡人不想要的女嬰,能否幫忙抱養個這樣的孩子。沒過幾分鐘,趙某給王某回電話:“醫院裡有一個剛出生的女嬰,家裡不想要了,如果想要的話,就來看下孩子,但是需要4萬元的營養費給女嬰父母。”

王某立即把消息告訴了李某,當晚李某夫妻倆及王某就來到了趙某所在的醫院,在確認孩子的健康狀況後,當即給了趙某兩萬元。第二天,李某到醫院去拿女嬰的出生醫學證明時,再次給趙某兩萬元。而其間李某多次提出見女嬰的父母,都被趙某以女嬰的母親是個學生不方便見而拒絕了。

到案後,王某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近日,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五年;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李某、韓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王某、趙某違法所得的1萬元、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有償“送養”孩子同樣構成犯罪

■以案釋法

庭後,檢察官表示,根據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實施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本案中,王某雖然名義上是將女兒“送養”他人,但實質是把女嬰當商品一樣進行買賣,雙方討價還價,最後王某收取對方1萬元,構成拐賣兒童罪。

2016年12月21日公告的最高法《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及《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據此,法院對相關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決。檢察官提醒,每個孩子都是一個生命,不能作為商品任由他人買賣。為人父母理應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盡到做父母的責任。如果因為種種客觀原因確實沒有能力撫養孩子,可以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通過合法手段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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