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對工程款支付實行擔保!

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對工程款支付實行擔保!

2018年8月,廣西住建廳印發4個徵求意見稿,對嚴禁墊資承包、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實名制管理、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行業突出問題,逐一作出說明。具體如下:

工程款支付擔保

1、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項目,必須由建設單位對工程款支付實行擔保。

2、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建設單位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

3、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建設工程合同總價款的10%--15%。

4、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建設單位應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章的保函覆印件,否則視為建設資金未落實,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5、政府投資項目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

6、建設單位建設資金到位後方可開工建設,對建設資金不落實的項目不予批准。

實名制管理

1、農民工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2、勞資專管員按月向農民工個人提供工資清單。

3、總包企業自工程開工起30日內,將勞動用工名冊向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報備。人員發生增減變化的,應在10日內進行報備。

工資支付

1、項目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先由總承包企業墊付。總承包企業未及時支付,可由建設單位先行墊付。

2、項目部應至少配備一名勞資專管員(總包企業人員),負責所屬工程項目勞動用工登記、勞動合同簽訂、考勤計量、工資結算支付等工作。

3、嚴禁將工資通過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轉發放。

4、推廣使用實名制監管系統編制工資表,對逾期不上報工資表或支付不到位的,可採取代扣分包企業工程款等措施支付農民工工資。

5、分包企業不與總包企業簽訂工資委託代發協議的,總包企業可暫不予撥付分包工程款。

徵求意見稿:

文件一

施工總承包企業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

和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具體措施

(徵求意見稿)

為切實保障建築業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施工總承包企業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措施。

一、落實管理職責

按照“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對總承包範圍內的勞務管理全面負責,對分包企業的日常管理、勞務作業、用工情況和工資支付負監督管理責任。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總包企業”)應將其所使用的勞務分包班組農民工實名制與工資支付納入企業管理範疇,實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二、建立健全用工管理組織機構

總包企業應成立專職用工管理組織機構負責農民工管理業務,制定管理方案,明確崗位責任,對農民工直接實施規範化、動態化管理。

三、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

總包企業要不斷完善內部勞務分包管理辦法,制定並實施強化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記、日常考勤、工資支付與發放等相關制度,委託項目部經理與所僱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提高建築業農民工管理水平。總包企業要強化農民工用工動態管理,建立施工現場農民工考勤制度,使用實名制監管系統的進出場考勤設備,對農民工出勤用工情況進行監管,及時抽查農民工出勤情況,發現異常時要及時核實瞭解情況,督促分包企業做好整改。

四、做好工資編制審核

推行使用實名制監管系統編制工資表,分包企業應根據考勤記錄、勞動合同等薪酬規定編制農民工工資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後報送總包企業。總包企業要督促分包企業按時上報工資表,對逾期不上報工資表或支付不到位的,可採取代扣分包企業工程款等措施支付農民工工資。

五、推行銀行代發工資

總包企業要與分包企業簽訂工資委託代發協議,督促分包企業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卡,並按支付節點報送農民工工資支付信息,由總包企業委託銀行將工資直接發放到農民工個人賬戶。分包企業不委託代發的,總包企業可暫不予撥付分包工程款。工資發放後,總包企業在工地現場公示工資發放信息,接受並及時調查處理農民工反映的問題。總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六、強化監督保障

總包企業要在分包合同中列明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約束分包企業用工管理,定期組織分包企業總結農民工用工和工資支付工作,推動問題整改和用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對於分包企業不積極落實責任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總包企業可及時向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總包企業要根據相關規定,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制定處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將工資糾紛事件處置在萌芽狀態。

八、明確清償欠薪責任

招用農民工的分包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

建設單位或總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總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或總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總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文件二

關於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

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

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的具體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6〕11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8〕29號)等系列文件有關要求,現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直接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務企業和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各企業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為由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工資應當按月足額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通過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轉發放。對於分包人未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總承包企業應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三條 建設單位建設資金到位後方可開工建設,對建設資金不落實的項目不予批准。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應同時向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政府投資項目可提供資金證明)。政府投資項目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防止因建設資金不能及時到位而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領域各行業建設主管部門要督促各項目全面落實實名制務工管理。施工企業在各項目部需配備勞資專管員,如實建立所有施工人員的花名冊、考勤冊和工資冊等實名管理臺賬,記錄施工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教育培訓、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併到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第五條 項目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首先由總承包企業墊付。如總承包企業未及時支付,可由建設單位先行墊付,建設單位墊付金額以應付未付的工程款為限。

第六條 項目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總承包企業應先行墊付,建設單位應監督總承包企業做好墊付工作。施工總承包企業因經營困難等原因一時難以支付的,建設單位應先行墊付工資,墊付的工資可從後期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條 需要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墊付農民工工資時,申請人應向墊付方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接到墊付申請後,必須於3日內作出是否墊付的答覆,並積極解決。若未在規定時間內給予答覆或未按照約定墊付到位,申請人可報告項目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以便督促執行。

第九條 墊付農民工工資時,應優先採用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並做好相關資料及支付憑證的收集保管工作。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將工資支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支付方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並承擔後續追償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要保證工程款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撥付給施工單位,並督促施工單位將工程款優先用於農民工工資發放,否則將負連帶責任。對於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且工程款未支付至總承包單位賬戶的專業承包工程所發生的農民工工資拖欠,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要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保質保量地完成工程項目建設,並按照合同條款及時上報工程量完成清單、進度款支付申請。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並上報建設單位審核。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責任由施工企業承擔。

第十三條 健全完善工程款支付、結算、協調、仲裁和清算約束機制。依據桂政辦發〔2018〕29號文的要求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嚴格執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和過程計量籤認,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週期或工程進度進行結算並支付工程款。嚴格竣工結算時限要求並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後,未經雙方同意不得委託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重複審核。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四條 各區、縣(市)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項目,要按照“誰欠款,誰償還”的原則,督促建設單位抓緊籌措資金加以解決,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要帶頭解決拖欠問題;對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項目,要按照“誰總承包、誰負責”的原則,督促總承包企業切實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由而拖欠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不得以業主拖欠工程款為由而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十五條 各級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在處理拖欠時,嚴格落實建設單位負首要責任,總承包企業負總責,分包企業負直接責任,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解決。對存在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項目,要對參建各方實施倒查,嚴厲懲處惡意欠薪企業。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設施工程。其他通信、鐵路、電力等工程建設領域可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涉及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交通工程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水利設施工程由自治區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實施。

文件三

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

(徵求意見稿)

為切實保障建築業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有效遏制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專項整治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桂政辦電〔2018〕198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在我區工程建設領域依法應取得施工許可或開工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從事建設活動,應遵守本制度。

第二條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分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第三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對直接招用和分包企業招用的農民工進行實名制管理,如實採集農民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工種、住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勞動用工檔案。企業不得招用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招用的人員。

第四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部應至少配備一名勞資專管員,負責所屬工程項目勞動用工登記、勞動合同簽訂、考勤計量、工資結算支付等工作。

勞資專管員每天如實檢查農民工出勤情況,監督勞務班組統計、核實農民工完成工程量,核定農民工工資數額,每月將考勤表及工資支付明細在施工現場進行公示。

勞資專管員應按月向農民工個人提供工資清單,由農民工本人簽字並保存3年備查。

第五條 農民工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必備條款。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自工程開工之日起30日內將彙總後的勞動用工名冊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報備。工程施工、勘採加工期間用工人員發生增減變化的,應當在增減變化後10日內對用工人員增減情況進行報備。

第七條 企業採取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應將勞務派遣協議和被派遣勞動者名冊按照工程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的要求報備。

第八條 建設工程因故停工超過1個月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應在停工後1個月內向工程實施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報備勞動者工資結算支付等情況。工程重新開工的,應在重新開工之日起7日內再次報備。

第九條 工程項目應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勞動者維權公示牌,明示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屬地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實現所有施工場地全覆蓋。

第十條 各級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相應職責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落實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鼓勵推動農民工實名制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採取各種獎懲措施,推動實名制管理的實施。

第十二條 各市應根據本制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措施。

文件四

建設單位對工程款支付

實行擔保制度的具體辦法

(徵求意見稿)

為切實保障建築業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有效遏制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建設單位對工程,款支付實行擔保制度的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措施:

一、基本要求

(一)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必須由建設單位對工程款支付實行擔保。

(二)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建設單位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出具建設單位支付保函的,其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建設工程合同總價款的10%;專業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出具建設單位支付保函的,其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建設工程合同總價款的15%。

建設單位有拖欠工程款行為或其他不良信用記錄的,將對其新開發建設的工程項目擔保金額佔合同總價款的比例予以調增。

(四)專業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擔保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末淨資產的10倍,單筆建設單位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末淨資產的20%;工程擔保金額超過單筆建設單位支付擔保金額的需按照《擔保法》有關規定實行聯合擔保。

二、規範建設單位支付擔保程序

(一)實行建設單位支付擔保的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應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章的保函覆印件,否則視為建設資金未落實,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各市建設主管部門對履約情況較差的建設單位依法依規採取通報批評、記不良行為記錄等措施,並將其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二)被保證人的建設工程合同和擔保合同義務已實際履行完畢,被保證人和保函受益人共同憑下列資料到建設主管部門取回保函原件退還保證人:領取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申請;受益人證明合同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文件;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款情況證明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

(三)在擔保文件約定的有效期內發生受益人被拖欠工程款,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受益人應憑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確認並加蓋公章的索賠申請或第三方審計報告原件或其他能確認被拖欠工程款的證明材料,到保函原件留存部門領取保函原件後啟動建設單位支付擔保索賠。經賠付後,如被保證人的建設工程合同義務尚未履行完畢的,應對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扣除已支付部分所剩餘的數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額度重新出具工程款支付保函,並將新的保函原件送交原留存部門。

各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信用考核管理制度,對從事建設單位支付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進行信用考核管理,定期向社會公佈考核結果,對考核較差的擔保機構限制其在轄區內從事建設單位支付擔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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